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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2 11:13: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党总支(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五条 学院各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学院各党总支(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总支(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培养。培养联系人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并将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八条 党总支(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改进的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要将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总支(支部)会议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总支(支部)要派至少两名正式党员,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经过学院业余党校集中培训,个别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校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教材、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支部)制定学年度或学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不能发展;列入发展计划的,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好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公布,使发展党员工作及发展对象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监督,保证发展质量。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总支(支部)指定。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各党总支(支部)、入党介绍人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的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总支(支部)要及时(从开支部大会起不超过一个星期)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中,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各党总支(支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在学院党委审批前,党委要派人或委托有关同志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并指出其主要缺点。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材料由本人所在部门、系的党总支(支部)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审查)时间不超过一个半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支部)应及时指导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业余党校要对根据情况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报学院党委组织部,从开支部大会起不超过一个星期。学院党委审批时间不超过一个半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各党总支(支部)。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各系党总支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档;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转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部对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另外,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重视各支部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学院党委、纪委一定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