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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农职院〔2023〕76号 关于印发《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31 09:25:11

各处(室、中心),各二级学院,洛阳分院:

现将《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2023530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职称评聘政策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导向与激励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豫人社办〔2021〕91号)和《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四条  评审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行表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将日常考核及评价鉴定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把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

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农职院〔2023〕74号)文件执行;业绩测评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测评办法(修订)》(豫农职院〔2023〕75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对申报人员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不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第六条  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充分考虑我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队伍结构,科学设置职称岗位。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切实发挥各级评审组织的作用,认真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适用范围

学校在编、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评审权限

学校现有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的职称自主评审权。非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由学校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受理,学校职称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并委托河南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十条  在编人员指标,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学校岗位编制要求、现有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结构为基础,同时考虑学校未来发展岗位需求,设定当年职称评审指标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聘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负责学校职称评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评聘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聘办公室)、职称评聘工作资格审查专班(以下简称资格审查专班)、职称评聘工作综合考评专班(以下简称综合考评专班)和职称评聘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评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职称评聘的日常工作。

资格审查专班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和学生处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评审资格进行审查。

综合考评专班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各二级学院、思想政治教学部、体育教学部、艺术教育中心、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招生就业处(创业就业指导中心)、洛阳分院,以及申报人员业绩材料涉及的其他部门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材料的级别进行鉴定、测评和初步推荐等。

监督委员会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全面监督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  组建学校职称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在评聘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职称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组建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评聘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满3年;

(四)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遵守职称考试、面试、讲课、答辩等有关规定。

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要求,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

个人根据学校发布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向所属二级学院、思想政治教学部、体育教学部、艺术教育中心、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招生就业处(创业就业指导中心)、洛阳分院(下称相关部门)报名申请,并提供本人任现职称以来的教学、科研业绩等申报材料。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和规范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专班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条  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专班,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级别等进行鉴定。相关部门组织职称初步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测评,并组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讲课答辩、实践操作(申报实验系列人员),综合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至学校。

第二十一条  材料公示

评聘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并在校内公开展示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

第二十二条  组织推荐

推荐委员会对业绩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结合民主测评、讲课答辩、实践操作(申报实验系列人员)等结果,以及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推荐,推荐结果报评聘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在推荐过程中,接受单位职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从事专业应当涵盖申报人的申报专业。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量不少于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主要程序:

(一)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职称评审和保密承诺书》。

(二)同行专家评议。依据评审标准,评议组专家集中审阅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其他人辅审。评议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评议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

(三)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不少于17人、13人。评议组向职称评审委员会介绍同行专家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回答评委提出的质疑。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评审标准,独立做出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会同至少两名评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备案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结果信息、评审会议纪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学校同步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1个月,其中学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聘任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资格后,学校印发资格文件。学校根据岗位要求对具备资格人员印发文件聘任,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突出贡献,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客观公正、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综合评议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保证评审质量。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营造浓厚的民主氛围,充分尊重每位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已通过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外泄露面试、答辩、讲课情况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职称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投诉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申报人对评审工作违纪、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回复实名举报人的受理结果。职称评审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程序规范、遵章守纪、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实名向评聘领导小组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聘办公室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申请人。未实名的一概不予受理。主要复查:评审工作组织程序是否合规,申报人申报资格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人业绩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不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是否达到相应要求进行复查。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称初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资格确认。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新进入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豫农职院〔2019〕3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改革评价方式

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个人述职、讲课答辩、考核认定、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其中讲课答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必要环节,以切实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建立校外专家评审制度,评委会组建时应选取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

第三十九条  优先推荐

在满足相应职称级别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一)教授优先推荐条件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者。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人、特等奖(限前3名)、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主持人。

3.教师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获得一等奖。

(二)副教授优先推荐条件

1.满足教授优先推荐条件。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人。

3.获得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

4.指导学生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A类)一等奖以上辅导老师(限前2名)。

(三)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顺序推荐。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有明确政策的由学校研究确定。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豫农职院〔2021〕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评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