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17 10:10:04
各处、系、部、中心: 近年来,学院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国家公文处理工作规程,仍存在公文处理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重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一)拟稿。拟稿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拟稿。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文件的体式、格式进行处理。(二)会签。文稿送批前,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严格执行会签制度,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三)核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对文稿从政策、文字、体式、格式、行文规则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四)复核。以学院名义印发的文件,文稿完成核稿后,须打印清楚,并附行文依据和电子稿,送院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从政策、文字、体式、格式、行文规则和发文手续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把关后,附发文卡,由办文单位按程序逐项审签。(五)签发。以“豫农职院”等字号上报或校内印发的公文,经院办编定文号后,由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签发。(六)发送。向全院普发的公文,或其他公开发布的信息,应按院办核定的发文单位范围发送,在学院办公系统系统上发布。 (七)登记归档。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院办文秘档案科科统一盖章、登记、归档;以职能部门名义向有关部门或系(部)印发的公文,由主办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暂存、归档。二、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大力精简文件(八)控制文件规格。院办对各职能部门报送的文函代拟稿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可发可不发的文函一律不发;可以院办名义制发的文函不以学院名义制发;可通过职能部门印发的,不以院办名义印发,并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送签。(九)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相关部门间联合行文,不得要求以院办名义制发。 (十)院办不代部门下发会议通知。全院范围内组织召开的行政会议,由院办行文通知;拟以学院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由主办部门自行通知。(十一)减少重复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作出具体要求的,只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够通过电话、面商、会议或媒体宣传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再行文部署。(十二)减少紧急公文的制发。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杜绝人为形成紧急公文。确需以学院名义制发公文的,一般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公文的相关资料报送院办,以确保文件质量和工作秩序。三、切实加强办文力量,确保公文处理质量(十三)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公文处理能力培养,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十四)各部门要对发文文稿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在政策、文字和体例格式等方面准确无误。对不按公文报送渠道及公文规范程序报送的公文,院办将实行退文处理。(十五)凡不按规定报送文件的,对承办、交办文件不认真、贻误工作的,院办将定期向学院领导同志报告,对情况严重、屡犯不改的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院 长 办 公 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