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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2-17 03:23:30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印章是机关、组织、单位合法存在和权力、职责的凭据,是学院内部以及单位间交往的重要工具之一。保管和使用好印章,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避免各种差错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维护学院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印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印章”包括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含钢印)、“中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管理的院领导印章及其它印章。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1.学院及下属各部门的印章一般为圆形(特殊用途除外)。

2.学院的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发。

3.学院各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印章由院办、党办分别负责制发。

4.院级印章直径为4.2厘米,处室印章直径为4.0厘米。中央置镰刀斧头或五角星,外刻学院和部门名称,文字从左向右排行。

业务用章以及领导人、业务人员工作用章的式样、字体依据需要和习惯确定,规格不得大于院级印章。

二、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印章的适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各类公文;

2.以学院名义出具的证明、颁发的证书等;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聘(证)书、奖励、请柬、出具的介绍信、证明;

4.有关申报材料,以及以学院名义签署的重要文件;

5.对外财务、基建、项目交流合作意向书(协议、合同)等的签定等;

6.其他事由用印。

(二)“中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

2.以学院党委名义颁发的聘(证)书、奖状、请柬,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等;

3.有关申报材料、出国政审等以党委名义签署的重要文件;

4.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

5.其他事由用印。

(三)院长印章使用范围:

1.由院长长签发的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

2.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等;

3.经院长本人许可的其他用印。

(四)党委书记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党委书记签发的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

2.以党委书记名义发出的信函等;

3.经党委书记本人许可的其他用印。

三、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中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使用“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或“中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需到院办或党办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领导签字,院办主任或党办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印章使用审批单”交付院办或党办印章管理人员存档。

2.以学院和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院长、书记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3.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以及资金证明、财务报表、转学证明等重要资料用印,在分管院领导签字后,须经院长签字,方可用印。

4.以学院、党委名义颁发的聘(证)书、奖状,各类申报材料、出国政审等重要文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5.以学院或党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用印手续。

6.学院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招生录取通知书等的用印,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按印章使用程序用印。

7.毕业证、结业证、进修证等证书用印,相关部门要提供学生花名册一并送交院办或党办审核无误后,方可登记用印。

8.学习成绩单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并加盖其印章后,方可加盖学院印章。

9.个人用印,须持所在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证明,办理用印手续。

(二)院长印章,党委书记印章,须经院长、党委书记同意方可使用,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三)各部门印章(专用印章)`对外使用,须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人事、财务、招生就业等部门对外使用印章须经院长(书记)批准。并在院办备案。

(四)凡涉及到本单位业务、职权以外内容的,如资产抵押、担保等,其印章不得对外使用。院内各党政部门、基层组织的印章概不对外,一律不准代表学院对外从事业务活动。若擅自使用,学院除不承担任何责任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追究。

四、印章的管理

(一)“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中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及院长、党委书记印章由院办、党办分别指定专人管理。

(二)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用印,用印前应认真审核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

(三)盖印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四)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五)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对用印负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六)印章管理人员因失误导致用印不当,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追究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印章的停用及销毁

(一)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式样改变,其印章不得继续使用时应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存档或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单位印章。

(二)院领导个人印章因本人工作变动或退休,不再履行领导职务时,其印章应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