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豫教财〔2019〕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实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不得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依据《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内容、程序、结果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学生处和计财处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及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处长兼任中心主任,并指定一名学生处副处长专门协助主任开展资助工作,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由学生处、计财处相关人员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筹划、指导、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班主任、学生工作专员等为成员的困难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当在学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因素,设置各因素分值,建立《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通过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无需各级地方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发放、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附件2),并进行核实、评议。核实、评议中,除参考相关佐证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评议小组根据核实、评议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评议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附件3),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测评表》、《认定表》、相关佐证材料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不定期地对班级困难认定工作通过进班调查、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复查、核实。如发现有学生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获资助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发现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报学校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要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施跟踪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