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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09-27 09:0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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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和能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和劳动历练,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学生法治、责任、服务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倡导学生自强自立,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建立健全勤工助学有关制度,宏观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落实学校勤工助学制度,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党委学工部代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实施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学校学生会设立勤工助学部,协助党委学工部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设立相应的院级勤工助学部,协助本学院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坚持按需、合理设置的原则。凡应当由学校教职工承担的工作,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工作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设定一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党委学工部执行和协调。

校内私营企业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报学校监管职能部门同意,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四章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优先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三)学有余力;

(四)具有吃苦耐劳精神和敬业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上学期有两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具有校内勤工助学经历,被用工单位认为工作不认真负责者;

(四)具有校内勤工助学经历,但无正当理由退出者。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确定后,由用工单位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其程序为:

(一)用工单位在全校内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学生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用工单位审查申请学生资格;

(三)组织面试,确定拟录用名单、公示;

(四)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须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模板)》(见附件2)。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生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

第六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二)拒绝用工单位协议以外的要求;

(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用工单位报告自身基本情况;

(二)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三)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自身和学校形象。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学生必须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责任。学生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正常学习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小时;节假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不得与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冲突。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薪酬根据岗位劳动强度确定,每生每月200元,每学期按学校财务规定程序发放,由学校事业收入的4%-6%提取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时应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党委学工部,对考核特别优秀者,学校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对在勤工助学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理的;不能胜任或出现失职行为的,用工单位有权解聘,并报所在学院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受到违纪处分者,取消在校学习期间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损坏用工单位财物的,照价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校外用工单位招聘学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其他资格证明和相关材料。经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未经批准,任何校外单位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招聘海报或发放招聘宣传材料,更不得招聘学生。

第二十五条校外用工单位招聘学生,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二十六条校外用工单位必须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劳动协议,每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平均值。用工单位应当为勤工助学学生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协议之外的劳动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于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个人自行联系社会兼职,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在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学校教职工为学生介绍勤工助学岗位,介绍人应当为学生安全和获得报酬作出担保。

第九章

第三十条各二级学院应当每学期对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总结,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岗位、工资待遇、满意度等进行统计,并报送党委学工部。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等参加义务劳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姓 名

民 族

性 别

学 院

班 级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籍 贯

所住公寓宿舍号

家庭经济

困难情况

在校期间

贷款情况

岗位志愿

学生承诺

严格执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之规定,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纪律和学习纪律,爱岗敬业,不违反校纪校规,中途不退出岗位。

 

承诺人签字:

 

班主任

 

 

 

 

班主任签字:  

 

用工单位

 

 

 

 

 

 

领导签字(公章):

 


附件2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学生):

为了确保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根据《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

(二)为乙方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不得要求乙方参加超过乙方身体承受能力、有碍乙方健康的劳动,上岗前应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

(三)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学习。

(四)不能无故辞退乙方,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

1.学年内受到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的;

2.学年内有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

3.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学期内旷工达到5次及以上的;

4.因工作不认真造成较大失误的。

(五)中止乙方工作,甲方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六)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选择,要求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七)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元,甲方应每学期造册发放一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勤工助学前应向甲方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要求,积极参加工作培训。

(三)按照甲方规定时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有事请假,并安排好替岗人员。

(四)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学生应予以照价赔偿。

(五)如因请假、实习等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乙方应安排他人顶岗,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六)不得擅自中止协议,有特殊情况需中止协议者,应提前10日提出申请。

三、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若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处理。

四、乙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协议,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取消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资格。

五、本协议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指纹):

联系人:所在学院:

办公地点:班级: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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