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工作,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专长和潜能,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进行,坚决杜绝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原则地承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条学校转专业与转学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转专业
第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确实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相应年级无原录取专业的;
第六条录取专业报到新生人数过少,不适宜组建班级的,学生应当转入符合规定的其他专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科门类的;
(二)通过对口招生考试录取的;
(三)中职学校毕业、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四)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制升段的;
(五)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六)教学计划与安排不能相互衔接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正在休学的;
(九)毕业年级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转专业一般仅限于一年级新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转入专业的学习要求。在新生入学报到后,根据学校各专业报到学生情况,在符合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允许转入和转出专业,在开课前统一办理。
二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因身体原因必须转专业的,必须符合转专业条件,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新转入专业与原学习专业相近的,相同课程成绩必须在及格及以上;转入专业与原学习专业差别较大的,应当直接降级随下一级本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复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新生编入班级前申请转专业由党委学工部直接办理,学生入班后申请转专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领取并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两份,党委学工部和所在学院各留存一份);
(二)班主任签字,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党委学工部审核并公示;
(四)主管校领导签字;
(五)学生转入新专业指定班级。
同一学院内学生转专业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手续,如因未办理手续导致影响学生毕业的,后果由涉事人自负。
第十条学生转入的学院必须在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安排学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转入专业的学杂费(学费、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须补足差额,以后按转入专业标准缴费;转入专业学杂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多出部分纳入下一年费用。转专业学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学校不予回收,转入专业教材由教务处协助补订,若教务处订购不到,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方能毕业。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最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对口招生考试录取的;
(五)录取为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制的;
(六)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七)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或没有还清校园地助学贷款的;
(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保证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个人申请、转学理由证明材料、缴费发票或证明、学生在校成绩单等。
拟转出学生需要提供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具备符合培养要求和培养能力的证明材料、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同意接受转入的会议纪要。
拟转入我校学生由党委学工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向拟转出学校提供具备符合培养要求和培养能力的证明材料、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同意接受转入的会议纪要。
跨省转学的,有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拟转出学生需个人写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学院批准、党委学工部审核、校长同意。
第十八条学校对拟转出学生信息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第十九条转学手续在河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内申请转学办理程序
1.省内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经拟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拟转出、转入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在河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通过“河南省学籍学历异动管理系统网”提交转学学生信息。
2.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报送学校正式报告(红头文件并加盖学校印章,内容包括转学条件和理由、审核情况、研究意见、同意转出学生名单,并对转出学生无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作出承诺等,并注明审核结果是否合格)、转学理由证明等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到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复核备案手续。
3.转出学校报送转学纸质材料后,由省教育厅学生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打印《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3份),直接寄至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转出学校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寄往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转入学校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寄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省教育厅学生处经办人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分别寄往转入、转出学校。收到经省教育厅学生处确认的《备案表》后,转出学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转出学生信息,经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后,转入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接收转学学生信息。
(二)跨省转学办理程序
从我省高校转出的,在经拟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由转出学校携带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报告(红头文件)、转学理由证明等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备案表》(一式4份),依据先转出、后转入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转入我省高校的,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由转入学校携带跨省转学备案表、转学理由证明等材料到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复核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接受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的“借读生”到校就读。所有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学校学籍管理专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第二十二条转入我校学生,必须修满我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否则不予毕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果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有变,按省教育厅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学生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党委学工部、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各学院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的策划、部署、督办和抽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党委学工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组,具体落实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班主任是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考生档案与学生本人进行对照审查。审查合格者安排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确定与本人不符的,不予安排报到。
考生档案未带的,新生须在入学资格复查前提交;档案丢失的,由所在县区招办开具证明。录取通知书丢失的,由招生就业处核准并开具证明。
在初步审查中,难以判断真伪的,由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确认。
第四条学校在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报到新生进行信息统计与校对,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学院应当密切配合新生信息统计与校对工作,确保新生无遗漏、信息准确无误。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河南省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各学院、相关部门应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作出承诺。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身心健康状况与报考体检结果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个人基本信息与考生录取电子档案信息是否一致;
(四)个人笔迹与纸质档案笔迹或省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是否一致。
第六条 复查程序:
(一)检查新生纸质档案是否启封,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二)组织新生填写个人信息,新生准备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
(三)组织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统计身体健康异常学生信息;
(四)按学院、班级、宿舍打印新生电子照片并发至各学院、各班主任;
第七条复查方法:
(一)比对考生档案中的体检表和新生入学健康体检表,核查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等是否一致,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要求。
(二)比对新生个人填写信息和新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核查姓名、身份证号、考生号、高考成绩等信息是否一致,填表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笔迹。
(三)比对录取电子照片、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核查是否为同一个人。
(四)在新生宿舍粘贴本宿舍成员高招录取电子照片打印件,公示5天以上,接受学生监督。
(五)各学院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组书面汇报复查结果,并提供抽样,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六)学校入学资格审查复查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复查结果、提供抽样进行审查。
第八条在复查中对学生有疑义的,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鉴别。
经复查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的,应当转入其他专业。
第九条发现学生存在冒名顶替、体检舞弊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情节严重的,报省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随入学当年新生审查和复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学生学籍学历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监管责任;党委学工部、招生就业处分别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党委学工部部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分别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部署和监督责任;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班主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学籍注册
第三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应当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报到后3个月内应当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进行复查。具体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新生信息进行统计、核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班级、专业、考生号、身份证号、考生类别(文科、理科、对口、五年制、三二分段制等)。
新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等信息原则上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具体程序为:
(一)党委学工部根据新生报到注册数据,按学院、班级打印并发到各学院进行第一次统计核对;各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对本人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有错误的,在打印件上进行修改;存在遗漏学生的,予以补充。
(二)核对信息打印件经班主任签字、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党委学工部。
(三)党委学工部按照各学院提供的首次核对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再次打印并发放到各学院,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逐一进行第二次核对,经学生确认、班主任签字、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党委学工部。
(四)党委学工部确定全体新生人数及信息。
第五条党委学工部依据新生统计核对的信息结果,进行新生学号编号、学籍电子注册。对违反上级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身患疾病请假3个月及以上的;
(三)创业的;
(四)有正当理由的其他情形。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身患疾病请假3个月及以上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创业者为2年,应征入伍者为4年,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本人或家长必须在学校新生注册学籍前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故不能及时办理手续者可以通过电话事先告知学校,以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未报到处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15日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原录取专业,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入学当年没有原录取专业者,可转入其他符合规定专业,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学籍注册后,学生应当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报党委学工部,经核实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九条各学院、班主任及学籍管理员应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学生信息。学籍管理部门要维护好网络安全,不得向非学籍管理员外借学籍管理密钥、密码。
第三章学籍异动与在校生注册
第十条学生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专业和转学,具体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应征入伍的;
(二)创业的;
(三)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事故需要本人照顾或本人发生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
(四)参加社会体验的;
(五)有正当理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个月的;
(二)结婚怀孕或孩子在哺乳期无专人照顾的: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症、严重心理疾病需要治疗和患有传染病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次数原则上最多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学年。
学校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可以一次性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4学年。
第十三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在校学生服役期间,班主任、学校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人员要与学生所在部队保持联系,共同承担培养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需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字、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党委学工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计财处、党委学工部、所在学院各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在籍学生休学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已通过学校办理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因病休学或在休学期间患病的,学校协助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通过学校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协助学生或亲属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字、学院领导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党委学工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计财处、党委学工部、所在学院各一份。
因患精神疾病、癫痫症、严重心理疾病、传染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需要提供二甲及以上专科医院提供的治愈证明材料,必要时要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得复学。
学生复学专业为其原学习专业,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复学当年没有原学习专业者,可转入其他符合规定专业,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中退学情形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字、学院领导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党委学工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计财处、党委学工部、所在学院各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退学,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应当在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个人学籍档案密封后自行带走。
符合退学情形而没有办理退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班主任写出退学情况说明,经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党委学工部。
第十九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需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本人,无法通知本人的,应当通知其家人,或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二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一致,原则上不予变更,对因家庭、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身份证号码的,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把关、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可以变更学籍信息。变更学籍信息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性证明;
(二)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
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由学生或学校向生源地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二十一条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其中之一需要变更的,学校审查通过后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修改;姓名、出生日期需要同时或者先后变更的,由学校出具审查情况报告,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信息变更: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二)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的;
(三)学生要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四)学历证书已经发放,非因学校工作失误要求变更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对在校生进行报到注册。各学院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工作,落实未报到学生未报到原因;对自动退学学生应该写出书面说明,报送党委学工部。
学校在10月底之前,完成在校生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或取消学籍、死亡以及其他学籍变动的网上电子标注工作,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学历证书的办理与学历注册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学校对毕业生信息进行统计核对和毕业资格审核,统计核对内容包括:学号、姓名、性别、专业、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考生号、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家庭住址、毕业生家庭电话、毕业生联系电话、毕业生电子邮箱等信息。
由党委学工部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学生学籍信息,按班级发至各学院,由班主任组织学生逐个核准个人信息,填写需要增加的信息,特殊情况(应征入伍、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班主任应予以注明。
学生基本信息为入学当年报考信息或已办理变更手续后信息,专业为当年录取专业或已办理转专业手续专业。新增加信息(如毕业生联系电话等)学生应当如实填写,毕业年度内如有变更,须告知班主任。
学生核准的纸质稿,需经学生确认、班主任签名、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学院收齐后报党委学工部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由招生就业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当认真组织学生统计核准,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不瞒报。对因学生信息错误、漏报造成学生毕业证错办、漏办或影响学校就业率统计的,班主任负主要责任,签字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电子注册图像采集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筹、组织,各学院密切配合。
(一)按学校与新华社河南分社图像信息采集中心约定时间,在学校内组织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二)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拍摄像片的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自行到新华社河南分社图像信息采集中心补拍。
(三)原则上学生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采集图像信息,严禁翻拍照片。
(四)因学生个人原因未按时采集图像信息导致未能领到学历证书或未能按时学历注册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生学历证书办理、发放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领取学历证书需要办理领取手续,以班级为单位在《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清单》上由相关部门验收、盖章,全部盖章者方可发放学历证书,未全部盖章者不予发放。
第三十条 因故未能领取的学历证书,由学校档案室保存。毕业生在任何时候领取均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对恶意拖欠学费、领取时间超过2年及以上领取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给予严厉地批评教育,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离校后学校应及时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信息应当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校应完整填写学历证注册信息。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等。
第三十二条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实有错误的,须经过河南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发现学生为违规取得学籍或违规操作取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已颁发的学历证书。被撤销的学历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以公文形式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结业学生可在结业一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相关课程补考或实习,补考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原结业证书同时收回,换发的毕业证书日期为实际发证日期。招生就业处负责变更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须并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刊登原毕业证书作废声明;本人持报刊原件、书面申请、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和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及同版jpg格式电子照片到招生就业处申请补办,经招生就业处核实后发给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学历证书的制作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历证书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设计和制作,做到学历证书美观、大方,体现学校特色。空白学历证书原则上应具有防伪标识和象征其“身份”的唯一编码。学校学历证书在使用前应当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空白学历证书应由学校档案室负责保存,招生就业处领取空白学历证书应当登记学历证书编码,领取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毕业生学历证书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打印。对打印错误的学历证书,应当加盖“作废”印章。
第三十九条剩余空白学历证书或打印错误的学历证书,学校档案室应予以收回,妥善保存,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材料应当以纸质形式由主管部门按年度分类妥善保存。需要归入学校档案管理的,应当交学校档案室管理,主管部门可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材料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学籍注册材料;转专业、转学材料;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死亡等材料;学籍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学生毕业资格统计审核、毕业证办理学生名册和就业报到通知书办理学生名册以及相关公文等。
第四十二条涉及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材料,相关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因工作岗位变动的,应当将电子稿转至接任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相关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查阅或借阅学生学籍学历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学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委、党委学工部、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1人)、具有两年及以上学生工作经历的班主任(2人)、学生代表(5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工部部长担任。
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处理的申诉;
(二)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违纪处分的申诉;
(三)负责受理学生对其他侵害自身合法利益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学院副书记列席会议。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为申诉案件直接关系人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评议,应予以回避。
第二章申诉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处理;
(二)对学生作出的违纪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以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八条申诉要提交申诉书,并同时附上处理或处分决定文书复印件,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学院、班级、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年、月、日;
(四)证据。
申诉人超过3个人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不多于三人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人委托书。
第九条申诉人在上交申诉书同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诉书副本。学院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起3个工作日内,将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及相关材料,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若学院认定学生申诉理由充分,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撤销或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处理。
第十一条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结论前,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旦撤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判断并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补齐。
(三)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变更为留校察看以下违纪处分的,由党委学工部作出决定。对于其他侵犯学生利益的,要求相关学院整改;对变更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处理或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对受理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代理人就申诉事件或与其相牵连事项提供新证据,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终止评议,综合所有材料后再作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结论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难于执行的,应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文件之次日起7日内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认为理由充分,应当再复查。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如实向河南省教育厅反映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情况,配合对学生事件进行调查,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处理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