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考生纸质档案等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按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应当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准考证、考生档案等材料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校把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纳入学生学籍管理,对保留入学资的条件、期限、办理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照河南省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身心健康状况与报考体检结果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个人基本信息与考生录取电子档案信息是否一致;
(四)个人笔迹与纸质档案材料笔迹或省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注销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的,应当转入其他专业。
学校建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制度,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当在个人缴费卡中存够足额的全年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各学院凭计财处提供的缴费名单和缓缴名单注册。不能按时缴费者需要写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学院领导、学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办理缓缴手续,并报学校计财处备案;未按时缴纳学杂费且没有办理缓缴手续者不予注册。
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原则上应当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办理助学贷款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申请贷款且拒缴学杂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后仍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所需,学校给予其他形式的适当救助。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建立完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对学生课程考试、考查和实践技能考核以及成绩评定与管理作出规定。
学期内未注册者,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确认等形式进行。学校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并作为评定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重要内容。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纳入学生学业成绩。因身体健康原因体育免试的学生,体育课成绩按班级平均成绩计入。
第十五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在下学期初安排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学年内所学课程经补考仍有1-2门课程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有3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经补考仍有4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应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已经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或成果,可以折算为课程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学校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业创新档案,宣传创业创新典型。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单中,补考成绩应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可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随补考一并进行。学生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按补考不及格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学校应予以记录。学校录取的其他高校退学、毕业等学生,相同课程成绩合格予以免试,但学生必须随班级正常上课。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将学生学业、品行等诚信或失信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已经给予表彰或奖励的,予以撤销,并追回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学习,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实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上级有相关规定或学校录取前明确不能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建立学生转专业制度,对学生转专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对口招生考试录取的;
(五)录取为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制的;
(六)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七)未足额缴纳学费或没有还清校园地助学贷款的;
(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具备符合培养要求和培养能力的证明材料、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同意接受转入的会议纪要,报学校校长审批。
拟转入我校学生由党委学工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向拟转出学校提供具备符合培养要求和培养能力的证明材料、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同意接受转入的会议纪要。
跨省转学的,有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对转出学生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并按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三二分段制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分别为5年、4年、7年,学生应当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规定应该休学的,学生应当履行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原则上休学次数最多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可以一次性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4学年。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在校学生服役期间,班主任、学校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人员要与学生所在部队保持联系,共同承担培养责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已通过学校办理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因病休学或在休学期间患病的,学校协助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通过学校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协助学生或亲属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手续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学。
因患精神疾病、癫痫症、传染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需要提供二甲及以上专科医院提供的治愈证明材料,必要时要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得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应当在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个人学籍档案密封后自行带走。
符合退学情形而没有办理退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班主任写出退学情况说明,经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党委学工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本人,无法通知本人的,应当通知其家人,或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
对退学的学生,应及时取消学籍。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毕业实习,如果成绩合格或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收回。
对退学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审查。
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其中之一需要变更的,学校审查通过后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修改;姓名、出生日期需要同时或者先后变更的,须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须与报河南省教育厅的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学历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受理学生注册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实有误、责任在学校一方的,须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上级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经发给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已颁发的学历证书。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以公文形式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对在学籍学历注册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报学校纪委查处。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刊登原毕业证书作废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座谈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组织学生外出务工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保卫处、党委学工部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校建立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对社团的成立、管理、监督、撤销等作出具体规定。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内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会干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倡导学生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国考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党委学工部草拟、校领导签批、学校办公室审核并印发。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所在学院及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所在学院应当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表决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处理、处分决定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由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是否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所需如实为学生开具学习证明;学生必须于2日内离校,档案密封后由本人带走。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在学校寻衅滋事的,学校按社会青年行为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委、党委学工部、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具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的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学校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学院、党委学工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如实向河南省教育厅反映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情况,配合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处理意见。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