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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7年8月修订)
2017-05-19 11:23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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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学工部和计财处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及监督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党委学工部二级机构,党委学工部部长兼任中心主任,并指定一名学生处副处长专门协助主任开展资助工作,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由党委学工部、计财处相关人员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筹划、指导、审核、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班主任、学生工作专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工作专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评议时本年级各班主任均为小组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成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各学院学生工作专员(或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无固定收入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的;

5.父母年老体弱导致经济负担较重的;

6.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基本生活、住房、教育依靠政府救助的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负高额债务的;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学生正常学习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中高档移动通讯工具(价值2500元以上)的;

(二)拥有计算机的〔专业学习需要除外〕;

(三)拥有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有自费外出旅游现象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六)在学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家庭因投资、经商、购置房产等而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

(八)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条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存在第九条中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其已认定的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等因素,结合学生家庭经济能力进行认定,不得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学院资助工作组按照部署组织班主任收集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过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质疑佐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不属实,应责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的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对手续不全者有权退回,学院责令学生予以补齐,否则,按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处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妥善保存《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将认定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上级资助工作检查时,应及时提供学生《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受到资助资金的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报学校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施跟踪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党委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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