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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1 15:14:43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  

第三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二章辅导员配备与选任  

第四条 辅导员原则上按照师生比不高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一般每名辅导员应管理两个班级。各系增加辅导员,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选聘辅导员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和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原则上应在中共正式党员中选拔。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进步,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具有教书育人的职业操守。  

(三)综合素质过硬。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谦虚正派、勤奋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管理、文艺体育的能力素养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具备学科背景。新聘辅导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思想政治类专业学历背景,或接受辅导员岗位培训。  

第六条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成立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按照辅导员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等程序选聘。辅导员聘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七条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各系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将辅导员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辅导员经备案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另行备案。  

第三章辅导员职责  

第九条辅导员在学生工作部和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二)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疏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康心理。  

(四)积极开展学生思想状况调查与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加强基层班级建设,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带领全班同学紧紧围绕培育优良班风积极开展工作。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优评先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辅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学习。  

第十二条学院支持辅导员攻读在职相关专业学位,努力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门人才。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院专任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训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辅导员发表相关论文、取得相关科研成果、获得相关奖励按照学院论文、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在辅导员学年考评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四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学院相关部门及各系党总支负责辅导员的培训或推荐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培训。  

第十五条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  

第五章辅导员管理、考评与待遇  

第十六条辅导员实行院、系双重管理。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策划学院辅导员工作,主要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培训、考评审核和表彰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辅导员宏观管理和有关制度的落实。各系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推荐、日常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学院每学年统一组织一次辅导员考评,由各系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评办法》进行考评,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辅导员考评结果是续聘、奖惩、晋级、评先评优和推荐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考评合格以上的辅导员,享受校内相应职员管理岗绩效津贴,同时享受班主任绩效津贴。如果辅导员转岗,从转岗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其辅导员待遇。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走专业化、职业化之路。辅导员工作满3年者,经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转入教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和奖励。  

第六章辅导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院在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时适度向辅导员倾斜,辅导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其它职工平均比例。  

第二十三条以辅导员学年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每学年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获得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者,在职称评定时分别加0.1分、0.3分和0.5分。  

第二十五条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和系对其进行戒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队伍,由学院人事处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