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任用与退出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16:53:41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任用与退出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富有执行力、战斗力、活力的干部队伍,保证我校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条件

学生会干部是施行规章制度的带头人,是学习生活的排头兵。选拨、任用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国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强的政治素养。

(二)熟悉学生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以服从上级领导组织安排为工作要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集体决议。

(三)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学,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学一起学习、工作、生活。

(四)正确行使工作职权,严以律己,坚持一切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群众路线,反对办事务虚之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团结同学,把自己看成一名普通的学生,遇事同本部门本班级同学商量,集思广义,博采众人之长。

(六)乐意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

学生会干部(副部长以上)选拔与任免,参照本条例。

第四条   选拔任用纪律

选拔过程中要始终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不准在选举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等现象。

(二) 不准在学生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恶意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 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选位站队、搞一堂言以及打击报复。

第五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二)竞争选拔。学生会委员及各部门干部由候选人经初试、复试两轮筛选后,由评委委员会(学工部、团委和学生代表)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未入选的同学均作为部长或干事后备人选进行资格保留。凡入选者均要服从最后岗位调剂安排。  

(三)确定人选。根据事先制定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四)公示任职。

第六条免职及开除

1、经同学实名举报、老师点名、或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团委学生会干部进行调查。

2、由至少一名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对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各部门要协助调查,全力配合。

3、调查工作小组根据组织调查情况,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4、调查报告应包括:

1)   调查笔录

2)   调查内容(自我反省认识、部门评议、调查小组评议)

3)   调查对象签名

4)   调查处理意见

5、领导经审批无误后,形成最终任免决议。

(二)辞职

一般不允许校团委学生会干部中途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者,必须在一个月前向书记处、主席团提交辞职报告,经书记处、主席团讨论后提交意见给校团委书记审批,校团委书记形成决议后方可离任;学生干部在任期内,工作出现严重错误、不可挽回失误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结果极差的,可由委员会讨论劝其辞职。不执行辞职规定的,按开除论处。

(三)  调任和降职

1、对于在职部长、副部长,如经委员会讨论提议、书记处主席团全体成员投票通过,认为其更适合担任其它职务,可对其进行平调任用。

2、 对于在职部长,如工作上出现玩忽职守、推委卸责、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造成较严重工作失误的,经委员会讨论提议、书记处主席团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可对在职部长进行降职任用,安排在其它委员岗位。

3、 鉴于我校学制的特殊情况,对于加入校团委学生会的干事,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由民主推荐、部长推荐、委员会提名,并通过委员任命程序,可提拔。

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如有思想问题或生活作风上有问题者,经同学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重轻,给以警告、严重警告、留职察看、撤职和开除的处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一) 警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无故缺席各种正式会议一次或迟到三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由于主观原因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一次。

3、在团委学生会工作中,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 严重警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无故缺席各种正式会议三次或迟到六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两次。

3、在校团委学生会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留职察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人事考核不通过,民主评议、委员会评议特别差的。

2、工作态度恶劣,不执行集体决议和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3、在校团委学生会工作中,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4、受留职察看处理的干部,要在书记处、主席团会议公开批评,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思想反省,表现良好或态度仍然消极的,经讨论可恢复其职位或执行撤职处理。

(四)撤职和开除

 对于符合以下违例条件的团委学生会干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理。

1、书记处主席团成员、委员例会无故缺席三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团委学生会各项制度中任一项累计三次。

4、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做警告或以上处分。

5、一学期内有不及格达两个学科以上。

6、严重破坏学校、团委学生会声誉。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归校学生会所有。

(二)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可参照本制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