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16:41:36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目标,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团委和河南省省直学联指导下,依 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 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 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 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向学校反馈,帮助有效解决;
(三)组织同学开展学业交流、文艺体育、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创新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营造
文明有序、积极向上、品味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合作,相互学习, 相互促进。
第四条 本会为河南省省直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组成
凡具有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均 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 询和批评;
3.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 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校学生会组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 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 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
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须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 选举产生,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 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6.讨论决定其它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九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
(一)校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委会)是学生会 组织的常设机构,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校学委会每学 期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 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校团委批准可召开学委 会全体委员会议。新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由全体校学 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校 学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
公布。
(二)校学委会的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校学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2.校学委会委员因达不到学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 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应按照规定 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校学委会选举产生,并对校学委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 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 值周期。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主 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聘任团委副书记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二)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 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3.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4.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5.指导和协调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三)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团一般在校学委会委员当中产生。候选 人应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 定;
2.校学生会主席团因达不到学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 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应按照规定 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离任前,学委会应召开学生代表 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新的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轮值主席
(一)校学生会轮值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校学生会各 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校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团 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校学生会非轮值主席协助轮值主席分管校学生会 其它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工作部门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部、学业发 展部、权益服务部、文艺体育部和青年发展部等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 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各工作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主任)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
第十三条 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院学生会组织是校学生会组织在各二级学院的基 层组织,院学生会经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 期一年。院学生会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党支部、校团委的领导 和学院团总支、校学生会组织的指导。
(二)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经全班同 学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班委会设班长兼团支部副 书记一人,团支书一人,团支书可以兼任班长,还可设组织、 宣传、纪律、文体、心理等委员,负责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组织对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每学期按 照流程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召集院学生会主席联席 会议, 向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轮值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学校范围内的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从严治会
第十七条 遴选条件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热爱和拥 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 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 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该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 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或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 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 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 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 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明确学生会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入学等事项时, 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十九条 从严治会
学生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 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章程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学校团委要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专项团学活动经费拨款。经费用于支付校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生会,本章程自学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