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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贫困县计划招募协议书
2016-05-04 17:57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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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募方: (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乙方)

毕业院校:

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以下简称“贫困县计划”)由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和省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贫困县计划。根据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省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贫困县计划项目,服务期为2年。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贫困县计划的顺利实施,受省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每月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其中,专科生1500元/月、本科生1600元/月、研究生1700元/月)和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服务期间享受团体无忧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政策支持以及所在市、县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及相应荣誉。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

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贫困县计划,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省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定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贫困县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经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6.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检查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心理测试、培训,如期赴服务县报到。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加强与甲方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的联系,及时跟踪了解志愿者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省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定。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县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定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高校项目办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协议签订地点:郑州市金水路17号中青大厦1605  

协议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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