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会工作协调有序,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生会档案是指学生会对各系检查考核结果、有关文件、材料、计划、总结和学生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和社会有保存、参考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分类集中保存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学生会档案工作是学生会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学生会档案工作纳入学生会发展规划。第二章 档案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任务第四条 院学生会档案工作由办公室秘书处具体负责,接受主席团领导,同时接受院团委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档案秘书,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归类工作,统一保管。各部门、各社团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制定、管理工作。第六条 院学生会部门档案基本任务如下:(一)负责制定院学生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同时指导、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学生会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三)负责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四)负责编制检索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第七条 档案部门应做好各项工作与档案“四步同”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八条 院学生会档案包括人事档案和与本会有关的所有文字、材料、声像、信函等。第九条 各部、社团应将文件材料按自然形成的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排页或卷号存档,档案部门由专人指导整理档案工作。第十条 院学生干部在其任职期间需主动配合秘书处填写《工作手册》,经院主席团认定方可生效。第十一条 所有文字材料入档需经秘书长签字方可生效。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文件材料的主要档案范围:(一)学代会(二) 院团委、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三)院学生会自身检查建设材料(四)院团委、学生会管理制度(五)部门工作档案(六)兄弟学校交流材料(七)学院来文(八)量化考核材料(九)各部门工作总结和计划(十)会议记录第十三条 各部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材料报办公室存档。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档案部门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分类方法和编号方法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参考价值的档案经院团委、院学生会主席审批后,予以处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处理任何档案,暂定期限为一年。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专人负责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并将其报送院团委、院学生会主席。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负责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工作,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对档案部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第十九条 档案部门提供档案目录,阅档需在办公室内,查阅或带出档案前必须先行填好阅档登记表。未经秘书长许可,不得随便查阅或带出。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开放档案,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有关人员,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经档案秘书许可,均可查阅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复制和摘录。(二)未经上级部门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社团、个人无权查阅档案。(三)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资料,一般不使用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办公室批准。(四)档案经上级领导批准被借出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归还,并做好检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用时间,应持有关证明经档案部门领导批准。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使用的;(三)下级查阅上级领导人或同级领导人档案(特殊部门除外)。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学生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