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会是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全体大中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应用型人才。(二)发挥联系学院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五)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第四条 本会为河南省、郑州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第二章 会 员第五条 凡具有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通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3.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二)义务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七条 院学生会组织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第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议和通过学生会代表上届学生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2.修改本会章程;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4.选取产生下届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会委员会;5.讨论决定其他应当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一)院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委会)是学生会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取产生,对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院学委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院党委批准可召开学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学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院同学公布。(二)学委会的职权1.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正、副主席;2.检查、监督学生会系统的各项工作;审议院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3.每学期对学生会内部进行两次考核,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1.学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系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2.学委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3.学委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系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委会同意后,予以接纳。第十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一)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院学委会选举产生,并对院学委会负责,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4-6人,执行秘书长1人。主席团对院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二)职权1.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委会开会期间向学委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委会批准设置和调整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3.领导监督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系学生会的活动。(三)产生和更换1.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学委会委员当中产生。2.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3.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委会应于一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院学生会主席职权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院党委汇报工作,接受院团委的工作指导。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二)院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院学生会某方面工作。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职能机构院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文宣部、体育部、宿管部、学习部、保卫部、生活部、督查室、女生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第十三条 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系学生委员会简称系学生分会,系学生分会是院学生会在各系的学生组织,系学生分会经各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系学生分会在系党支部和院学生会的领导和系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系学生分会可设立与院学生会相应的工作机构。(二)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经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班委会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可设学习、文体、女生、保卫、纪律、心理等委员,负责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应定期召集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系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学院范围内的大型活动。第十五条 各系学生会由各系学生选举产生,并报院学生会备案。各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系党、团组织和学委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第四章 干部第十六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对院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系。 第五章 其他第十八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院拨款,院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第十九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生会,本章程自学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