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 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学院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农职院社联会)受学院团委委托,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必须遵守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的规章制度。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在校学生。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会费缴纳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农职院社联会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第八条 严厉禁止学生成立带有封建性和狭隘区域的社团,如同学会,老乡会等。第九条 学生社团在申请登记时,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院内机构(如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或者是助理职称优秀教师);4、有规范的章程。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会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3、所在系团总支的审查意见;4、办公地址或者联络地址;5、负责人姓名、年龄、住址、班级、简历及所在系推荐意见;6、成员人数;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8、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9、《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社团的名称应为: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协会(社团)或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系×××协会(社团)2、成立宗旨、主要任务;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4、学生团体的类别(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5、学生团体的活动范围;6、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7、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8、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的原则;9、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10、章程的修改程序;11、社团终止的程序;12、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二条 院社联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 应当自院社联会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要根据申请成立社团性质开展活动,接受院社联会的考察,但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第十三条 筹备及考察期结束,社联会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团委应尽快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宣布其成立。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2、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6、属于院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可在每学期初招收新会员,会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院社联会批准、备案。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4、修改社团章程;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各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任免由该团体全体成员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并报院社联会审核批准。学生团体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具有从事相应团体活动的专业知识;并能自觉履行有关的团体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级纪处分的;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3、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之间联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院社联会将定期主持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1、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阶段工作,传达有关精神,布置下阶段工作,听取各社团意见,掌握社团动态;2、参加例会的人员:院社联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副部长、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与会人员;3、所有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或早退。如确有急事不能与会,需提前向院社联会请假,得到批准后可由本团体副会长代替。多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作自动辞职处理。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报院社联会批准后,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年。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社团在组织一些大型活动时,如资金不足,可向院团委申请补助,具体数额视实际情况而定。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实行“两级监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即学生社团所有收入发生后立即交院社联会财务部建立的该社团明细分类账统一入账管理,本社团同时建立明细账,两账平行登记。使用经费时,须经社团提出申请,50元以下经社团联合会批准,50元以上经院团委批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出使用,双方同时入账,并由社团财务负责人保留全部原始凭证,以备查账。第三十二条 院社联会将定期对各社团进行帐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违反财务规定,虚报瞒骗、贪污挪用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所有权归本社团全体成员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社联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院社联会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社联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三十五条 学院拨给社团的活动经费、器材、资料等,所有权归学院,使用权归团体。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第三十六条 每年十二月为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期,各学生社团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到院社联会登记注册。每次登记注册有效期为一年。学生社团申请注册的范围为院内所有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注册时应向院团委上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活动的档案材料(各学生社团要建立自己的档案),并有专门人员负责收集与管理,学生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和会员名单;(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材料;(五)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情况;(六)学生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院社联会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一)没有及时上交上述有关材料的;(二)限期整改的学生社团;(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四)其它经审核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第三十八条 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院社联会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社联会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院社联会和社团负责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并出具清查报告书。社团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在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自清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社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团委正式文件形式宣布。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院社联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院社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社联会审核并上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1、参加学院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2、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3、邀请院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4、邀请院外单位到学院举办活动。5、以本校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向院社联会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院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社联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及早晚自习时间,不得与学院的统一活动相冲突。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有关会议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及早晚自习时间。学生社团团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院规院纪及系、班级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院的教学和学生管理秩序。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为椭圆型。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院社联会统一印制,各社团不得私自印制发放成员证。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院团委批准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社联会同意后报院团委和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第五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院社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第五十五条 院社联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6、严格遵守本条例。第五十六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社联会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的工作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院社联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2、财务管理混乱;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4、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7、出现严重财务问题的。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