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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团员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9-04-13 00:00 admin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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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严肃团的纪律,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推动学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团的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的团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三)依照本人错误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原则上参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暂行)及行政处理意见,给予适当的处理。
1凡团员组织关系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接转,团员证12个月未注册或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含3次);无故不交团费3个月以上者(含3个月),一律予以团内除名。
2团员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视情节给予团内适当处分。
3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4.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团员、团干部的处分要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程序,必须由团支部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由本人填写团员错误处分呈报表),报院团委批准,处分的决议存入本人档案。团员受到团纪处分者,当年没有团内评优资格。
对违纪团员包庇、隐瞒的团干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团内职务处分。各团总支、团支部要严格掌握标准和程序,加强团籍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上报情况,确保团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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