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3 12:28:02

 

第一部分 总则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号 )以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教审字[2000])49号)、《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审[2010]634号)等有关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以各种资金来源投资形式进行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对学校工程项目负责管理和实施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学校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性质与投资额的不同,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类型。原则如下: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2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投标、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和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2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只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竣工验收和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只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双备案”“双随机”审计。该类审计要求工程管理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报审计处“双备案”的基础上,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随机抽审。“双随机”抽审率均不少于 30%,如抽审中发现问题,将根据情况进行延伸审计。

 资金起点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处审计或备案确认,不得办理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由学校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学校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委托方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部分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完备,投资是否纳入学校或本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投资项目估算是否合理,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四)审核设计概(预)算是否超过项目计划投资控制金额;

(五)监督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型费用的洽谈。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合规性,招标范围与方式、招标公告时间、澄清时间、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变更办法等是否准确、合理;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工程量计算、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综合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技措、修缮项目内容与计价是否完整准确,税金及其他项目费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及招标控制价。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规范,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四)监督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公平公正;

(五)审核招标报价。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招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完成清标程序;审核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十条 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基建、修缮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二)审核是否按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

(三)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及拟定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合规,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和评价。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与施工变更论证。主要包括:审核工程变更是否严格执行了授权控制程序,变更的原因、内容等是否明确,变更调整预算是否合理。

(二)对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核暂估材料定价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落实会签制度;审核材料与设备采购计划清单中的材料、设备的种类、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等是否与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相符;审核材料、设备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的合理、合规性;核查重要材料、设备的出场合格证及进场抽检与验收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对施工进度、质量、监理和投资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修缮项目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进度款的计量计价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有无超额支付,有无变更价款未经签证直接支付;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工程形象进度相符;审核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甲方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假申报的现象。

(四)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五)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活动。

(六)施工过程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采取“三审”制:施工单位自审、学校主管部门初审、审计处终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学校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等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完整、合规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初步意见书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按规定确定直接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审计完结后,及时办理资料归还交接手续,并将《工程竣工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送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完毕后,主管部门应协同财务处及时开展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编写项目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决算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算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准确、合规;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它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建设基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十四  凡经立项批准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年度审计计划。

十五  工程立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立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十六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 预算)的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后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送审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15 天;送审金额 2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20 天;送审金额 2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30 天;送审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45 天。

(三)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修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

十七  招投标和合同审计程序

审计处在开标或合同签订前,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合同文本等关键环节进行事前介入审计。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分别由招标、工程管理等部门负责送审,开标、评标、定标与公示等过程资料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招标采购、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招标采购、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

十八  变更估价审计程序如下:

(一)变更估价(1万元以上)审计程序:

1.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签证),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共同办理;

2.工程变更(签证)提出单位提出变更(签证),报送相关资料后,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填报《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工程变更审批单》,转审计处审核;

3.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估价审核,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变更估价(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审计处负责抽查。

十九 现场签证审计程序如下:

(一)现场签证(1万元以上),各类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签证等和其他现场经济签证,主要以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现场签证为准,主要隐蔽工程勘验应由工程管理部门在覆盖前组织验收和测量,办好签证手续,并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派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和检验;

(二)现场签证(1万元以下,含 1万元),隐蔽工程及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签字确认,审计处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抽查;

(三)如被抽查工程量存在多计的现象,审计处将抽查结果和责任人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上报学校。同时对本项目其他类似工程量签证按同比例扣减;

(四)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各类现场经济签证后,应在 7 天内报审计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五)凡涉及有隐蔽工程、施工签证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保留现场施工图片、视频、施工记录、变更审批手续等资料,对于资料不全的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时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六)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拆除或改建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拆除前通知审计部门一同对拆除物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简图及相关文字说明以便计算拆除费用,审计部门对拆除费用进行复核。

二十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审计程序如下:

(一)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二)审计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主要材料和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单),审计处参与监督。

二十一 工程进度款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度款负责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施工合同进行审计,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和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学校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十二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填制竣工验收单;

(二)凡需送审的工程项目验收结束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编制好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书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填写《工程建设审计监督申请表》(见附件二),按照《建设工程审计资料送审清单》(见附件三)要求,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审计处审计;

(三)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就初步审计意见与工程管理部门征询;

(四)有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核实、调整,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工程咨询公司等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见附件六),经上述各方签字盖章后,单项工程20万元以上项目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六)对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审计处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协商;最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二十三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按照《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要求,财务部门完成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并送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组建审计项目组,按规定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审计项目组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审计处根据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审计项目组拟定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定单,由审计处处长审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

(五)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

(六)有关部门应按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定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二十四  竣工结算抽审程序如下: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每月底向审计处报送一次项目清单,同时完备所有项目送审材料,供审计处随机抽查。

(二)明确抽查项目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3天内报送抽审项目竣工结算材料,审计处在接到完整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

(三)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及抽取项目结算审计审定表,财务处依据审计意见及结算审定表为抽审项目办理结算手续。

(四)审计处在接到完整送审材料后原则上14天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初审意见。

二十五  学校审计处是工程项目审计的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全部阶段或部分阶段的审计与监督工作。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是工程项目审计的委托部门,招标采购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是工程项目审计的管理与配合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招标、验收与费用结算的实施。

二十六  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之前须有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完成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无立项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处不予接收。

二十七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将出具竣工结算审计审定表,竣工结算审计审定表上未经审计处签字盖章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应办理支付手续。

二十八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核减率达 15%(含15%)以上的,施工单位除承担审减率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用外,并处审减金额的20%作为罚款。

(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核减率达 5%-15%(含15%),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用。

(三)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核减率 5%(含5%)以下的,施工单位不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四)以上规定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书中,财务处在竣工结算支付时,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十九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审计资料,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三十条

(一)审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部门核实查处;

(三)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校外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审计处应向项目执行部门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或将其列入黑名单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或合同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项目执行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建议学校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学校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活动中,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在项目规划、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等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行为;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标、合同会签、支付工程款和财务结算支付等手续的行为;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滥用职权行为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三十四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项目审计方式分类表

2.工程建设审计监督申请表

3.建设工程审计资料送审清单

4.工程审计监督审核表

5.工程审计监督问题通知单

6.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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