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3 11:59:14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校内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部分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审计处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款项的收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 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审计处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是否据实列支,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处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其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处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假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种类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正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人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部分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校领导审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