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3 10:15:24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促进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附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部分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第三部分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给予相应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部分 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带领下,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附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七)货物与服务采购;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三)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事关学校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根据学校的授权,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内部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部分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先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部分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会商机制、督查制度、对账销号机制及追责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审查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决定、意见、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时分析研究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加强与学校纪委、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部分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