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院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举报人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院有关部门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二)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临时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多数通过,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

(五)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要求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六) 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三年内停止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

(三)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者;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者;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者;

(五)给学校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者。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38号 | 邮编:451450

联系电话:0371-67290666 62181764(院办) 67290659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