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1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我校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1月08日 07:59     (点击: )

校本部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教职工普通门诊共济待遇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参保人员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个人账户划转方式

1.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原先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进入医保统筹基金。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参保退休人员统一按照每月95元/月划入,今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三、普通门诊待遇

人员类别

每次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级及以下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40元

65%

60%

55%

1800

退休

75%

70%

65%

2300

说明:

1.普通门诊报销额=(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个人先付部分—起付标准)×相应报销比例

2.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指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5.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6. 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次月起变更其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7. 参保人员同时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等待遇的,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四、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1.在郑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实行联网实时结算。

2.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五、其他事项

请各部门及时传达给本部门教职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相关文件。

咨询电话: 中牟县医保中心  0371-62166212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

附件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2〕47号)

附件3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人事处

2022年117日

 

 

附件【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2〕47号).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docx已下载
上一条:关于我校2022年下半年教师...
下一条:关于我校开展第五批享受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