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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标准及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23 00:00:00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一、对象范围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二、补偿标准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代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行学习时间计算,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三、申请办法

     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或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时,要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就读高校对其申请的条件资格补审无误,加盖公章后,将上述“两表”交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并连同《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就读学校将上述材料,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送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国家财政逐级将经费拨付给学校,由学生原就读学校具体组织实施补偿代偿。

     

     今年想参军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没有领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要抓紧时间回原就读学校办理,原就读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将会及时补办。

                                    中牟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