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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09-06 00:00:00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部直属高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的通知
   
教党[2004]3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加强部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针对当前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提出和重申以下“六不准”规定。
    一、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
    二、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五、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六、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以上规定,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