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送钱给我,看中的是我手中的权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09-18 00:00:00
| “别人送钱给我,看中的是我手中的权力” | |
| 作者:欧阳晶 转贴自:检察日报 2007-07-24 点击数:620 更新时间:2007-9-18 文章录入:laolu | |
魏新安,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正厅级),6月14日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魏新安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57万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43.2万元,个人分得23万元。 下面是魏新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写的悔过书。 从1990年起,我就先后担任了江西省水泥厂厂长、江西省建材局副局长、江西省建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江西省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从水泥厂里一个小小的技术员,一步一个脚印,奋斗到现在的正厅级领导干部岗位,我付出了很多努力和汗水,组织上又给予了我很多关心。 可这一切的光荣和辉煌,都伴随着检察机关一份庄严的立案决定书而消逝了。现在的我,只是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 可是不管怎样,我还是选择了面对现实。这段时间,我回忆了一下自己的问题,清醒地认识到,别人送给我钱,目的无非是两种:一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可以在人事任免上给予照顾;一是看中我公司的钱,可以在资金运作上给予支持。 1995年,43.2万元的回购利息转回到厂里的账上,我和黄某、陈某将此款私分,我一人就分得了23万元。 开展回购业务使水泥厂从中创利上百万元,我自以为给企业立下了汗马功劳,产生了个人也可从中获得好处的思想,所以23万元虽然在那时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我还是将它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2000年11月,深圳宝德科技公司想和我们万年青公司合作。这家公司的资产并不雄厚,但在我的促动下,我们两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万年青公司出资3000万元入股。2002年3月,我去深圳参加宝德公司董事会时,该公司董事长李某一次性送给我10万元,对我促成万年青公司入股一事表示感谢。 2004年初,宝德公司计划上市配股,募集资金,需要万年青公司出具交纳社保金的承诺书。就在万年青公司开董事会讨论此事期间,李某从深圳赶来送给我5万元,请我帮忙,我一口答应下来。 1998年,江西省建材工业总公司下属的省水晶厂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从上饶购进一批高压釜,厂长王某的儿子暗中与卖方刘某合伙。就在水晶厂还欠100多万元高压釜货款未付时,厂里职工已是议论纷纷,有人向总公司监察室反映,因王某儿子的参与,导致厂里购进的这批高压釜价格过高。监察室派人去水晶厂调取相关财务凭证,为了避免查出问题影响货款的支付,卖方刘某准备了5万元,要王某送给我。王某是我一手提拔上来的干部,他要我帮他说话,我自然没有拒绝。后来监察室的同志向我请示时,因我不同意他们就没再去查。 在人事方面,我也有收了钱不按程序、规章制度办事的情况。2003年,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万年青实业公司经理一职已到聘任期,经理黄某担心自己重新竞聘难以保住位子。一天晚上,他到我家送给我2万元,希望我对这个职位直接任命。2004年1月,万年青公司经理一职没有拿出来竞聘,而是由我直接任命黄某为经理。 反思自己走过的错误道路,我很惭愧,既对不起党和政府多年的培养,也对不起我的家人。 我是一个重感情的人,所收的大部分钱是下属企业多年的老部下或老熟人送的,我总以为大家是多年的朋友,他们送我钱是正常的上下级之间的人情往来,何况我的确对他们予以了提拔、重用或支持了他们的工作,在一些事情上为他们说了话、帮了忙,所以收钱时就觉得心安理得。现在看来,都是自己向钱看和个人享乐主义的错误思想,让我走上了这条错误道路。(作者: 欧阳晶 来源: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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