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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继中央纪委八项禁令后  “两高”意见为新类型受贿定性
2007-09-18 00:00 admin 
继中央纪委八项禁令后 “两高”意见为新类型受贿定性
作者:记者 刘晓鹏 转贴自: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7年07月09日 点击数:656 更新时间:2007-9-18 文章录入:laolu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出台的一个重要举措,旨在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加大对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这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涉及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些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同时,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同时,《意见》要求,注意区分以交易形式实施的受贿与优惠购物,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与民事借用之间的界限。《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有关负责人说,《意见》起草之初,确立了三项原则:一是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当前受贿案件查办当中实际遇到、亟须明确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二是依法、稳妥,根据刑法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当前查办受贿案件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相关法律界限予以明确,争议较大,拿不准的问题,暂时搁置;三是宽严相济。既要从严打击腐败犯罪,不让腐败分子逃漏法网;又要区别对待,统筹法律、政策、社会等因素,确保打击面的合理性。


同时,有关负责人还指出,目前的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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