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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10-11 00:00 admin 
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豫农纪监室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882 更新时间:2005-10-11 文章录入:laolu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并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律检查组

河南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文件

(豫纪发[2005]10号)

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

(2005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保障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委同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饮酒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重大庆典、重要对省外公务接待活动除外);

(二)不准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三)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四)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五)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六)不准饮酒中划拳行令;

(七)不准饮酒后驾车;

(八)不准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机关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行为的,参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豫发[1999]1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强化管理,确保本规定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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