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6 09:57:05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是指符合校园规划,申请中央或地方预算资金及利用自有资金,由学校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费用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含的所有建设费用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基建工程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立项。
(一)新建项目的立项
新建项目的立项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二)改(扩)建项目立项
1、校内各使用部门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改(扩)建项目的立项申请。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改(扩)建内容、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使用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学校审议批准后完成立项。
2、立项完成后,批准事项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六条项目立项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七条基建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确定的内容,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控制投资。
第八条项目在委托设计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使用部门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工程配套条件、工程建设规模、工程使用要求、建筑风格及色彩使用要求等。设计任务书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中的相关要求编写。
第九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向设计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校园规划、周边环境、地下管线等原始资料和基本数据。
第十条设计任务书内容设计完成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经学校审议批准,再报有关部门予以规划环节的审批。
第十一条在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接使用部门,组织做好工程项目投资的概预算工作,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牵头组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第四章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的招标是指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咨询及造价审计等所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的招标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招投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是指所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和协议等。合同的审核签订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履约保证金等按合同约定和学校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质量监督和安检等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并做好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合理。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造成抢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前向校主管领导汇报,并经学校同意后实施。局部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程序完善变更签证单等变更材料,但需从严控制、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完整的设计图纸、造价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发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具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及设施。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基建工程项目的货物采购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但需校方认可。学校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实行“甲供”(即由学校供应),需进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学校采购的材料设备,学校应当保证材料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学校核价的货物,按学校招标规定实行招标,进行核价。
第二十九条 对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且价值较大的建筑工程货物,应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或厂商进行核价后,再由合同双方共同确定供应商或厂商以及采购的数量、品牌、规格、价格等。
第七章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每月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上报经监理签署后的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等资料,按要求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报学校财务部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