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3 11:0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处室、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项目库,严格项目的论证、评审、入库、出库和退库;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务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务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明确校内各部门权责关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部门进行分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是指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承担财务工作经济责任;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各处(室)、系(部)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亦承担相应等级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活动。财务处应配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并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调配管理。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量,会计人员可以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但必须做到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不得兼做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的管理机构。在校长和财务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储备项目库,在完成内部评审论证和审批程序后,纳入学校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库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项目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全部预算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定项目、再定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申请预算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按优先顺序出库。
第十三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补充、清理、调整和完善,当年未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可滚动纳入次年项目库。
第十四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未纳入省级财政教育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调整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遴选。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七条 各学院和各部门应根据本年实际支出情况和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学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按照下列方式执行和调整:
(一)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发布,即成为学校规范性文件,全校各部门应当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
年度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
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新增支出的,由学校统筹年初预算、上年结转和原有账户存量资金解决,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应当严格履行预算追加程序。
确需追加预算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不足1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未列入预算以及未履行预算追加程序的经费不得支出。
第十九条 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是改进单位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依法依规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 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 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 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学院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征收、资金和票据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开制度,并使用合法票据,学院所有的收费票据、收据由财务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及时确认,不得长期挂账;涉及到有关应税事项以及减、免税政策,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匹配。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加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办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切实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支出决策程序,明确支出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得经济活动的内容和金额、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报销细则执行相关审批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学院预算进行控制,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预算批复的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对未经院长批准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院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专用基金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提取比列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法规进行。
第四十六条 除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其余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经学校批准设立账户的基层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
第五十条 校内各部门不论通过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教学、科研、行政设备等,均必须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相应支出科目。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资产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公用性活动中各部门或个人向学院借用的资金。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在核定的当年分配的预算指标内,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学院财务处申请借款。
第六十条 经费负责人要保证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部门结清借款。
第六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要按照借据上写明的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做他用,更不得转为私用。
第六十二条 财务处要按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项目经费中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或暂停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六十三条 学校借款只对学院正式职工,不对学生和临时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货币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缴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一)对于借入款项,应当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
(二)对于往来款项中的应付款、暂存款,应当及时组织清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学校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四)对于应缴款项,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等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对于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按时缴纳。
(六)学校暂存款项主要包括代管科研经费和其他代管经费等。
1.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科研任务,由对方拨入的科研经费,在款项汇入收妥后,通过科研任务承担者,其经费由财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
2.学校院对纵、横向科研经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依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3.科研经费拨入后,学校按照规定掌握使用。科研经费开支批准权限,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监督使用。
4.学校不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损失及赔偿。
第六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本付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编制专项债券相关年度收支预算及还本付息计划,确保及时足额还本付息,防范政府专项债兑付风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章 绩效管理
第七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中集成绩效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融入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七十一条 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学校全面预算管理的所有收支。
第七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办法,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原则,强化预算执行部门支出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第七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资源配置、预算安排、规划调整、管理改进等建立实质性挂钩,体现激励导向。
第十一章 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按照规定的时间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预算批复文件等编制决算,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以估计数据 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十六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
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加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认真落实巡视巡查、审计、专项检查等整改工作。校属部门应当接受学校财务处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八十条 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在批复后 20 日通过单位网站依法依据公开,同时确保预决算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涉及国家秘密信息除外。
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八十一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奖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订;财务负责人变动调整;对外投资合作,兴办经济实体;大型建设项目、大额资产购置、大额举债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校内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审计处对全院经费支出进行不定期财务审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
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文书档案之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会计档案的调阅,应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管理期限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