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3 10:53: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豫财行〔2020〕6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编及临时聘任期内的人员(以下统称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中牟县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中牟县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学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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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公共交通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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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列车 |
动车 |
高铁 |
全列软席列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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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二级教授) |
软席(软座、软卧) |
一 等 座 |
一 等 座 |
一 等 软 座 |
二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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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席(硬席、硬卧) |
二 等 座 |
二 等 座 |
二 等 软 座 |
三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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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工作人员需乘坐飞机出行,需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但购票人购票时需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及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按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外,其他地区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参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 % 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 % 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无住宿发票的情况,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个人自驾车辆或乘坐他人车辆出差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不予报销或补助,但可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公随同教职工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普通教职工标准乘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四等舱标准。学生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学生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教职工差旅费标准一半执行。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学校不再发放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学校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条 司机出差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补助费每人每天50 元/140元包干使用。具体执行标准以院办行驶范围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到中牟县以外参加省里或学校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学校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驻村干部驻村补助标准的通知》(豫财行(2018)104号)文件规定,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加20 元防疫费,疫情地区特指艾滋病地区。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因公外派工作的教职工,外派工作期间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派往单位公函或者相关证明,报销单位至派往单位间交通费及差旅费,工作期间按学校规定执行补助;外派工作期间由派往单位承担食住费,凭派往单位公函或者相关证明,报销单位至派往单位间交通费及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因公外派学习的教职工,在中牟县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学校不报销任何补助费;到中牟县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主办单位承担食、住费,学校不再报销任何补助费;或实际发生食住、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报销补助,可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差旅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或学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另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