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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3 10:4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库〔2007〕14 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购〔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第三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凡属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明细详见附件)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在目录之内的公务活动在具备公务卡支出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处通过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教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我院根据学院管理工作需要,给指定的教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和损失。

1、教职工须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

2、持卡人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公务卡出现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时,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办理挂失手续,向发卡行申请补办,发卡行审核后重新发卡,并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财务处根据发卡行的通知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为1-5万元,个人根据日常办公需要核发公务卡申办成功后,以发卡行最终审核确定每张卡的透支额度为准。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授信额度等信息录入至财政授权支付中心公务卡支持系统,最终由学院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九条 持卡人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意见后交发卡行。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环境和单位财务规定,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在公务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院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须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持卡人调离、停薪、退休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人事处应及时将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持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到学院财务处按规定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因故或因节假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若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处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

第十八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国库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

2.使用公务卡报销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处更新备案,导致财务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和支付。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需现金支付或借款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必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需现金、借款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2.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长审批同意;

3.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还需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4.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在以上签字审批流程上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公务卡支出须接受学校纪委、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国家各级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关于公务管理办法和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