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关于外出进行业务学习、培训人员有关开支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4 11:45:51
第一条为了保证因公外出进行业务学习、培训人员学习与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费用共担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院因公外出业务学习、培训的在职工作人员的有关开支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报销时须出具由系(处、室、中心)主任、分管校领导、院长签批的本人申请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学校督察部门有关学习、培训时间(以自然天数计)的证明,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报销审批程序办理完签批手续后,凭正式收费收据到学院财务处进行一次性报销。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业务学习、培训时间均包括途间天数。超过15天的(含15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分时间段进行报销。
第五条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
1.学习、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不含15天)的,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同职级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住宿费。
2.学习、培训时间超过15天的,其住宿费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标准的1/4报销。
3.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包括会务费、培训费与住宿费混开为一个收费项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交通费开支标准
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同职级人员乘坐车船的标准,凭票按实报销往返一次的车船(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乘火车硬席座位或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改乘硬席座位达到车船补助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比例计发个人补助。
2.学习、培训人员,不论职务,该期间计发往返各一天的市内交通费,每天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3.个人生活急需用品在50公斤内需托运的,凭票据实报销托运费。
4.乘坐出租小汽车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
1.学习、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不含15天)的,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计发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2.学习、培训时间超过15天的,其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标准的1/3计发。
3.夜间乘坐长途汽车(非卧铺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按一般地区标准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学习、培训期间的会务费、培训费凭票按主办(承办)单位通知标准报销。
第九条学习、培训期间的资料,若归个人所有,其费用不予报销;若交学院存放,其费用凭票由学院按实报销。
第十条若有特殊情况,应书面说明原因,由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仅供内部使用,若遇有同上级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