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2年,校名为“郑州中等农林技术学校”,后更名为“郑州农业学校”。1958年迁至中牟,历经“开封专区农学院”、“中牟农业专科学校”、“河南省中牟农业学校”、“河南省农业学校”等历史沿革。2001年,学校与河南农业大学联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4年,学校独立升格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登记名称是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简称为河南农职院,英文名称是He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英文简称为HNCA。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38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hnca.edu.cn,微信公众号是hnnzy1952。
第四条学校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河南,面向全国,突出农业特色,多科协调发展,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履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职能。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是“明德修能、励志精业”。
第九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十条学校校徽。金色的外圆寓意学校外部影响及外部形象铸就金字招牌,绿色中圆寓意学校发展生机勃勃;上下分别为“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的中文和英文校名;建校年代寓意学校从此起步;主图形是将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NCA的四个字母巧妙组成一部打开的书本,也是一只展翅的雄鹰,还是一棵繁茂的植物,书本、雄鹰、植物象征着知识、天空和生命,寓意学校发展前景广阔,生机无限;植物、动物和金色的麦穗则体现了学校的专业特征。
第十一条学校的校歌是《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之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农业厅,教育教学业务管理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
(二)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并监督贯彻实施。
(三)依法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学校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据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必要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指导学校科学发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布局规划专业群。
(二)制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招收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颁发相应证书。
(五)开展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与行业、企业、科研单位及境内外高校开展合作育人、科技开发及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聘用教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干部。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根据事业需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成立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参与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并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等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和其他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各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九)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做好老干部、妇女、计划生育、关工委工作。
(十)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按规定应当由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是学校党组织的党内监督机构,其职责是: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
(四)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
(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揭发检举,根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六)协助党委做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七)在干部任用、职务评聘、选派出国、奖先评优等工作中,对党员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学校纪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任免学校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九)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须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上级批复的编制内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辅助机构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等事项,须经党委会审议决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现代大学专家治校要求,加强智库建设,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其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学校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发展项目、重要管理制度、校园文化建设、对外合作与联合办学、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和涉及学校发展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造诣较高、治学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校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工作机制等由其章程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根据需要在内设机构、二级学院中建立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题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讨论学校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二级学院可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审定、评价和咨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办法。
(三)审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
(四)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
(六)审议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各种专家等优秀人才的对外推荐人选。
(七)审定教研、科研计划方案,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八)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九)履行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主任委员及其成员的产生、运行办法,由其依法制定的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并邀请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与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评估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四)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
(五)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教学工作委员会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由其依法制定的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
学校共青团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学院、内设机构中设置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依据学生委员会(学生会)章程经班级、二级学院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学生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情况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其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自主权。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院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负责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校内实训中心(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七)根据专业特点,依托行业,联合企业,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服务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九)提出教研室、实训室、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十)按照学校规定,教育、管理本院教职工,制定本院内部工作分配、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
(十一)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十二)行使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本院的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必要时,党政联席会议可扩大到党总支委员、教研室主任参加,如会议还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商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党政联席会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通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涉及本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本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二级学院院长负责本院的发展规划、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教研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二)负责师德师风与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五)指导学生管理工作。
(六)负责党建及干部培养工作。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统战、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合作培养人才,努力实现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需要的无缝对接。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体育与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支持和引导学生开展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根据内部和外部评价,对专业建设和发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所设置专业进行调整、改造、重组,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实施科研强校战略,支持教师开展科技创新,科学组建创新团队,积极争取各层次的科技项目。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发挥人才、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成立专家服务团等专门服务机构,参加河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的技术推广及研发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在设备、技术上实行互补,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
第五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技术与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应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学生社团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制度;建立优秀学生奖励和违纪学生处分制度。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兼结合”的教职工队伍。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对从行业、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聘任的兼职教师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根据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五)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惩处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法违纪教职工给予惩处。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及申诉处理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三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教育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社会捐赠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完善民主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控制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对社会捐赠加以管理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开展办学活动、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领导及师生代表,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杰出校友,著名学者等组成。
理事会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审议学校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及重要协议等。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四条学校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第八十五条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方可进行修订。修订、核准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