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9 09:40:46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教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定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全体工会会员。
第二条 学校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依程序,通过各种方式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第四条 学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享受除寒暑假之外的其他假期,如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第六条 学校为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重视和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开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制定校内各项涉及教职工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条 学校定期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从时间上给予保证,从经费上给予倾斜,从政策上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健康,每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教职工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师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待遇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组织学习《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提高教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教职工的维权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充分发挥工会在教职工权益维护过程中的作用,为教职工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