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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9 09:38:27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部门、二级学院、洛阳校区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我校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工会主席、校党政办公室、校监察室、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认为学校及各处室、二级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妥的。

(三)认为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工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职工不得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所在地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单位提请申诉。对上级主管单位的处理回复仍有异议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应当知道学校及处室、二级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职工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二级学院侵犯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职工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