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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9 09:34:43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印发的《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豫教工字〔2012〕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确定。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等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的分配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举代表的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团长、副团长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组织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罢免、撤换和重新补选代表。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工作时,其代表资格保留,原则上原选举单位不再补选代表,如有特殊原因需补选时,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即“两会合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洛阳校区管委会、各二级学院每年要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主席团人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经校党委审查同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主席团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组成。

主席团的职责为: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四)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草案。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整理提案,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方案,提出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组织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方面反映;

(六)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行政经费支出。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