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
为做好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郑州市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学院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成员。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学院院长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负总责;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班子成员为第二责任人,对学院计划生育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是其分管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分管部门负责;各部门的“一把手”是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负责。各系部指定计划生育专门负责人(简称:计生专干)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行政部门安排专门人员担任计生专干。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3.计划生育工作由学院行政统一领导,并接受属地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各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与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成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二、婚育管理
1.需纳入学院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常住人口:全院所有育龄人群。包括未婚男女青年、已婚育龄妇女(主管)和已婚男职工(协管)。
流动人口:校内临时用工、学院临街出租房、校内住宅区出租房屋内的育龄妇女。包括未婚女青年和已婚育龄妇女。
2.鼓励教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教职工结婚或离婚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或离婚后一个月内凭结婚证或离婚证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教职工登记结婚后,须将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交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便户口登记及申请生育指标。
3.凡已婚教职工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规定必须在怀孕三个月至婴儿出生前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及中牟县青年路办事处办理准生证,并将准生证复印件交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时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孕检手册,并参加定期孕检。未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生育(无准生证)的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根据相关计生政策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按照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所在系部调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后,报学院计生办审核,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后填写正式申请表,经县级计生相关部门办理准生证,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育。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的下个月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奖励费
三、节育管理
1.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女教职工,应在产后45天内放置宫内节育器(剖腹产及难产者在产后六个月内),并将证明材料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否则,从产后60天起,每天计收拖延费10元,直至放置宫内节育器为止。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教职工,应在女方产后9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落实结扎绝育措施。
3.经县计划生育指导站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和不宜上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女教职工,要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并与县青年路办事处签定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合同(协议)书,并将复印件报计划生育办公室。
4.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教职工应主动按学院规定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并主动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函调工作。
5.在职育龄女职工每季度查环、查孕、查病一次,因公外出的要按规定时间补查。在职育龄男职工家属在外单位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单位的孕检,并将孕检结果交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6.外出学习进修、病假、事假、停薪留职、待岗等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女教职工,事先应到学院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回院参加孕检;流动人员需按规定出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接受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拟提拔晋级人员,需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7.学院拟新调入人员,必须由原单位或社区出具计生证明后,符合政策要求才能调入;外来务工育龄人员都必须查验(出具)婚育证明;调出工作人员或不在学院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迁出计生关系。
四、优待和奖励
1.晚婚人员享受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晚育人员享受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护理假10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女教职工生育产假90天,晚育者产假18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3.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从办证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各20元,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4.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奖励及休假优待:
采取节育措施: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学院报销费用50元,实施结扎手术者,学院报销费用100元。
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取宫内节育器1天(私自取带者除外)、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15天、引产同时结扎40天、术后结扎加7天、因避孕失败施行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此项政策。
五、违规处罚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人员,开除公职;是党员的,给予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按照部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负责的分级责任制,给予部门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凡被降职或免职者,五年内不予启用)处分;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优待并追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2.违反《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优待并追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
4.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在招聘雇用临时工、或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业务、或院内建筑工程施工签定合同时,应同时与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并按《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聘用(承租)部门负责人或个人负责。
5.非学院职工,计划生育关系转入学院者,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参加季度孕检,否则缺检一次,罚相关责任人(家属)500元,缺检两次以上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并建议用工部门或出租人停工或停租,情节严重对学院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影响者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计划生育关系未转入者应定期函调(由原单位或所在乡计生办出具计生证明),结果上交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6.凡属孕检对象的我院育龄女教工,无故不参加规定孕检,缺检一次罚款500元,缺检两次(含两次)以上按超生论处。家属在外单位工作的育龄男职工,无故不上交孕检结果的,缺一次罚款200元,缺两次(含两次)以上按超生论处。
7.凡属不适宜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必须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指导站出具证明,并与中牟县青年路办事处签定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合同(协议)书。否则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论处,并扣发年终奖金。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