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2 10:04: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各类采购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学校资金,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以及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加工、承揽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医疗方面的各类仪器设备(含多媒体设备、软件系统、管理平台),教学、科研各类物资,以及图书期刊、数字化电子资源、教材和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含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景观绿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需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如消防、安全等),应先完成审批手续,再进入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第五条 采购使用部门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采购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与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采购工作需要,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标采购领导组组长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限额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学校招标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四种组织形式。
第九条 本办法招标采购限额包括政府组织的招标采购限额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限额。政府组织的招标采购限额,是指河南省财政厅按年度公布的省级部门限额标准;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限额,是根据学校实际,结合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凡纳入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且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见《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单项或批量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原则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因素不能集中采购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也可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按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三)学校分散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使用部门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执行。
(四)网上商城采购,是指依托“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对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实行网上采购。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豫财购〔2016〕13号)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购〔2016〕14号)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的货物,必须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政府采购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但不适合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特殊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采购方式分为政府组织的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采购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方式(学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按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实行学校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十三条 纳入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造成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经论证确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一致、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五)采购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内的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必须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六)采购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目录》(详见附件2)范围内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工作程序
(一)省级项目库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1、提交采购申请:采购使用部门提交采购申请。
2、采购意向公示: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要求在河南省财政厅指定媒体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3、确定代理机构: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选取代理机构;
4、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入库时提交的资料制定招标文件,确定采购项目技术参数、指标要求;
5、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资产管理处协调采购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配合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文件答疑和踏勘现场;
6、确定采购人代表: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采购人代表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法人授权书,代表学校参与项目评审。
7、开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资产管理处协调相关人员参加;
8、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采购工作组与代理机构共同签发中标通知书;
9、合同谈判与签订:采购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合同洽谈,规定成交物品的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及违约处罚等内容。确定合同条款后,资产管理处编制合同编号,由采购使用部门报学校法人授权后签订采购合同,同时送资产处备案;
10、合同备案: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
11、采购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验收、资金支付和售后工作;
12、整理归档:资产管理处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二)非省级项目库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1、提交采购申报材料:采购使用部门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流程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调研报告、项目论证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考察情况、专家意见等)、采购申请等。申报材料必须明确招标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或规范、经费预算及编制依据说明;
2、审核:资产管理处对招标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验。审验可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验合格后启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3、采购意向公示: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要求在河南省财政厅制定媒体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4、确定代理机构: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选取代理机构;
5、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提交的资料制定招标文件,确定采购项目技术参数、指标要求;
6、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资产管理处协调采购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配合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文件答疑和踏勘现场;
7、确定采购人代表: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采购人代表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法人授权书,代表学校参与项目评审。
8、开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学校资产管理处协调相关人员参加;
9、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采购工作组与代理机构共同签发中标通知书;
10、合同谈判与签订:采购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合同洽谈,规定成交物品的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及违约处罚等内容。确定合同条款后,资产管理处编制合同编号,由采购使用部门报学校法人授权后签订采购合同,同时送资产处备案;
11、合同备案: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
12、采购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验收、资金支付和售后工作;
13、整理归档:资产管理处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参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程序:
1、提交采购申报材料:采购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明确招标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或规范、经费预算及编制依据说明;
2、编制招标文件:资产管理处根据提交的资料制定招标文件,确定采购项目技术参数、指标要求;
3、发布采购信息: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官网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
4、开标:资产管理处协助采购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5、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官网发布中标公告;
6、合同谈判与签订:采购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合同洽谈,规定成交物品的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及违约处罚等内容。确定合同条款后,资产管理处编制合同编号,由采购使用部门报学校法人授权后签订采购合同,同时送资产处备案;
7、采购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验收、资金支付和售后工作;
8、整理归档:资产管理处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项目采购申报:采购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二)采购审核备案:含固定资产项目,经主管资产采购校领导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采购组织实施:成立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使用部门(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在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中任选一个部门)共同组成的3人以上(含3人)采购小组,依法合规组织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分散采购项目记录表》。
(四)签订合同:采购使用部门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洽谈确定合同条款后,资产管理处编制合同编号,由采购使用部门报学校法人授权后签订采购合同,同时送资产处备案;
(五)验收:由采购使用部门组织,归口管理部门人员、采购使用部门(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在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中任选一个部门)共同参与(验收与采购人员不能相同),涉及固定资产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参与,严格按采购合同或相关文件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六)资产登记与报账:采购使用部门在验收合格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账手续。
(七)整理归档:采购使用部门整理采购资料送资产管理处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交采购计划申请。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使用部门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http://www.hngp.gov.cn/wsscnew/),查询需求商品,确定意向产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比对。采购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报价填写采购申请表,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
(二)采购计划上报备案。采购计划校内审批完成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将采购计划提交财政厅进行备案。
(三)登录网上商城,确定供货商。采购计划经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采购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登录网上商城平台,按照最低价优先的原则下单,确定供货商家,登记送货地址和联系人,通知供货商发货。
(四)合同生成及备案。成交商家确定后,系统自动生成网上商城电子合同,并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由法人授权后签字生效。
(五)供货与验收。供货商应在合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采购使用部门应提前做好货物接收,品牌、数量等清点工作,交货后验收工作由采购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等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严格按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验收,填写书面验收报告。原则上应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六)资产登记与报账。采购使用部门在验收合格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账手续。
(七)整理归档。采购使用部门整理采购工作资料送资产管理处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申报及论证实行归口管理,具体为:
(一)专业建设项目、职业教育竞赛项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示范性项目,归口教务处负责。
(二)教师队伍建设项目,归口人事处负责。
(三)实验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归口实训中心负责。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归口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
(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归口后勤管理处负责。
(六)高水平职业院校教育教学项目,归口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
(七)其他项目申报与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和各部门工作职责议定申报牵头部门。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变更与履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合同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相关责任人签订。
(一)资产管理处协助采购使用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约定起草采购合同、编制合同编号;合同中须附采购项目明细(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总价等技术参数)。
(二)合同须对大件、大宗物品的采购明确供货期限,尽量集中供货,压缩批次,所供货物原则上不得多于3批次。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合同标的种类、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与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并签署意见。
(四)采购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10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顾问审核。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使用部门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提交申请,经采购工作组同意后上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采购招标项目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第二十四条 验收。
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使用部门负责监督中标企业履行合同。
项目完成后,采购使用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采购使用部门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正式验收,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一)所有集中采购的项目,均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使用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使用部门、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人员组成。其中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使用部门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负责合同条款验收。
(二)验收小组对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合同、相关招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使用部门组织、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在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中任选一个部门)共同参与(验收与采购人员不能相同),验收人员应包含3人及以上单数。涉及固定资产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参与,严格按采购合同或相关文件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大型基建工程项目验收按《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入库。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由采购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凭验收报告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打印固定资产标签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付款。所有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采取谁使用谁支付的方式进行,采购使用部门凭采购申请、发票、采购合同、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手续到计财处办理付款手续。(执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材料归档。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或谈判文件、评标或谈判记录、采购合同等材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保存和归档。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二十八条 质疑与投诉。招标采购过程中如遇质疑或投诉,属于采购程序及商务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属于采购技术参数及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的由采购使用部门负责答复,答复时限为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分散采购的日常管理参照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招标采购纪律
第三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使用部门负责制,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采购申请审批、招标文件参数审核、合同谈判与签订、合同履行与验收、资金支付与资产入库等环节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配合做好相关环节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包括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学校执行的采购项目)和大宗物品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使用部门或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及相关考察活动不得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礼品、礼金和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与采购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小组。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使用部门必须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一些需要长期购买的批量物资,应对供应物资实行跟踪监控,并对供货单位定期评议,实行淘汰制,不搞一次招标定终身。
第四十条 学校物资采购监督工作,按学校纪委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具体招标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以河南省财政厅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