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6 09:3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三公经费”治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参照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三公经费”实行单独预算,定额控制。学院各部门在编制申报年度预算时,将“三公经费”单独编制,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学院计财处,由计财处报学院研究审批执行。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五条 经费预算实行单独审批管理。

因公出国(境)坚持预审核制度,由科研外事处结合学院重点工作合理安排,提出计划方案。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时间,杜绝安排无实质内容和照顾性的出访。严禁违规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教师出国(境)培训由人事部门根据学院工作安排提出计划方案。人事处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审批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补助标准;明确任务与目标,严格考核制度;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未交培训总结报告或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学院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预算额度不足时,应相应削减人数或缩短期限。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境)。

第六条 经费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

编制出国(境)考察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位等内容。

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第七条  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报销公务出国(境)、出国(境)培训支出应事先送科研外事处或人事部门审核签字,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省级和学院规定的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附相关批准文件、资料,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后报销。

第三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八条 以学院名义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院长办公室管理。以部门名义发生的公务接待预算,应控制在学院规定额度内,全院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

第九条 学院及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要严格执行定点接待规定,并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严禁在高档酒店宴请,严禁高标准、高消费。

学院各部门内部工作用餐、对外接待,严格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标准执行。

第十条 部门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及时结算;在职工食堂和校外定点接待签单的,按月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部门报销接待费应附《就餐申请单》,注明审批人、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人姓名及人数、就餐地点、人均就餐标准等信息,大型活动接待还应附明细菜单。

第十一条 加强会议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学院内部场所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坚决做到降低成本、杜绝浪费、严禁故意提高会议规格、发放贵重纪念品或借会议名义变相搞公务接待相互宴请。

第四章 “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购置公务用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院长办公室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待预算批复后进行购置。

第十三条 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

编制车辆运行费预算须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规章制度

(一)车辆更新购置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二)公务用车运行支出应严格按部门核算。

实行加油卡制度,禁止使用现金加油。

公务用车应实行定点维修,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支出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并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按月结算,维修清单须有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开支编外用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每年度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全院各部门“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及经办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编外用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