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2 09:3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内部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部门应当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学校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情况,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因工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上述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部门审核公开。对于学校要求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要及时整理公开,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开属性、公开形式和公开范围。可以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相关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信息公开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及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园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校内媒体和设施,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工作会议、文件、通报、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编印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置于学校内部各部门以及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分别编印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教师管理制度汇编,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河南省教育厅或者河南省农业厅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须以《申请表》的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河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任何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业务目标和干部岗位责任年度考核内容。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农业厅。

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把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订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