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2 11:14:25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修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科研强校战略,增强学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使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对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全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和支持科研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科研工作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要坚持面向“三农”、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学校在科研条件、人才资源、农业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研究,增强学校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的能力,积极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开展科研活动,支持参加重要学术活动,对在科研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管理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三类。

(一)纵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包含非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及相关项目),主要包含下三类:

1.国家下达科研项目: “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重大前期研究专项、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部的丰收计划项目、"948"项目等。

2.省、部下达的科研项目:河南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等,河南省农业厅下达的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及科技专项等,教育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及重大科技专项等。

3.厅局下达项目:省有关厅局委、地市科技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自然科学项目、人文社科项目及软科学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主要包含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与学校进行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科技合作的项目。

(三)院级项目

由学校组织立项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研外事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外事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部门组织本部门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跨学科的项目由科研外事处与相关部门共同协调组织完成。

(二)教师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确定选题,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初审后,报科研外事处。

(三)科研外事处对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审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根据情况退回修改或直接予以淘汰。

(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研外事处将初审结果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上报。

(五)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八条  对获准资助的项目,科研外事处根据立项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计划;对横向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研外事处,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参与或主持各类科研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违犯经费管理规定等行为者;

(二)不按相关科研管理规定要求,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检查与验收结题

(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学校科研外事处负责组织,学校相关部门配合。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并写出项目研究阶段性总结。

(三)科研外事处组织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听取项目中期研究情况汇报,进行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评议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四)科研外事处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及时向项目组反馈。

(五)项目完成后,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验收结题手续,经科研外事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以批复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为准;在项目实施中,有延期、调整、撤销、新增内容等情况发生时,以有关批复为准。

(六)纵向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结题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七)验收结题的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2.项目负责人可按科研外事处通知或根据项目计划向科研外事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书、经费使用情况决算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科研外事处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审核;

4.科研外事处负责组织验收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5.学术委员会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总结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6.对纵向项目科研外事处负责将项目验收结题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7.科研外事处负责对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所获成果进行登记。

(八)验收结题成果要求

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项目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与项目有关的论文、报告、数据库、软件、专著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项目来源并标明项目编号;

2.所有论文应发表在正式出版刊物上;

3.专著应有国家正式出版号;

4.软件应具有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式登记号;

5.专利应通过初审,取得专利申请号;

6.新品种、新产品应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部门审定或认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或报告;

7、新工艺及新方法应具有由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类别。

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助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等,根据协议或合同提供给学校职工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是指由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校级科研项目,或资助无经费的纵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性收入、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配套支持标准

学校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实行科研经费资助。对于研究内容、题目相似或相近的项目,被不同部门立项时,按最高标准资,不重复资助。

(一)有财政拨款的纵向项目

上级部门下达了立项文件且有财政拨款的纵向项目,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之后,可以给予适当配套经费资助。

(二)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

上级部门下达了立项文件但无财政拨款的项目:

1.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5万元。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1万元。

3.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一般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1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5万元。

4.市、厅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6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3万元。

5.市、厅级一般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4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2万元。

(三)学校项目

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按《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立项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纵向经费的使用范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  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的支出,项目绩效奖励,以及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场地及水电气暖消耗费用等。其中绩效奖励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允许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奖励给项目完成人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使用,一般不超过20%;绩效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除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外,还包含用于该项目的各种推介费、按合同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供实物的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费和加工费等。

(三)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校级项目资助、无经费纵向项目资助等。此外,还可以用于科研项目管理及相关业务所需费用等。用于资助项目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同于纵向项目支出范围;用于科研管理的费用,要根据业务内容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设专帐,科研外事处协助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项目经费必须汇入财务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上,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二)科研发展基金中由学校核拨的部分,在每年计划财务处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科研外事处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合理使用。

(三)项目经费拨到学校财务账户后,财务处按提留5%科研管理费转入学校账户,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项目管理、仪器设备维护、场地及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

(四)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外事处根据项目统计情况,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每年核拨一次。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使用经费,必须在经费到账后提交年度经费预算申请;

2.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不经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付;

3.项目组成员经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同意,有权使用经费购置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项目研究必须的资料和设备。

4.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相关材料时,必须按学校资产购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负责人(主持人)报销经费时,须按预算表规定科目提供合理、合规、合法的票据,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程序进行报销。

(七 )科研经费所购物品和图书资料,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具有优先使用权。

(八)原则上各项目经费须按计划进度完成使用。如确需延期使用,项目主持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由计划财务处批准,方可延期使用。无正当理由,没有按进度完成经费使用者,计划财务处有权冻结或收回资助经费,且不许再延期使用。遇下列情况科研外事处应予停止经费使用、签审,并视情节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1.违反科研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3.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九)因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调离学校而致使项目中止的,冻结其经费,由科研外事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且无明确项目代理项目负责人(主持人)的,将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

(十)科研外事处会同财务处于每年1月份统计当年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填写各种报表,经科研外事处及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经费结算

(一)项目结题后必须进行决算。

(二)结余的项目经费,可以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也可以用于项目负责人(主持人)的其它科研项目,也可以重新立项;如不重新立项,则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未经决算者,结余的项目经费全部转入院科研发展基金,不得继续用于项目后续研究或重新立项费用。

第十六条  经费监督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所有科研经费必须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 包括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奖励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鉴定

学校鼓励和支持项目组对完成的各类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和争取科研成果获奖。学校科研外事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帮助项目组办理成果鉴定申报工作。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项目组承担,可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

学校鼓励和支持项目完成人按照相关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学校按照择优推荐原则,对参评项目进行选拔。科研外事处帮助和指导申报者完成申报材料整理和申报工作。申报各类奖励所需费用均由申报者承担,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项目完成人获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奖金、专利奖金等均归项目完成人所有。如果成果奖金发放对象是“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待奖金到学校账面后,可按特殊奖励的形式发放给成果完成人。此外,对于获得科研成果奖的项目,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论文、教材、著作及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在项目执行中或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申请国家专利和著作权,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认定

本文所指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和著作权。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成果或作品的专利权;著作权主要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的园林工程设计图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著作权等。

学校所属部门及教师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作品。

 1.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在承担科研计划项目(纵向)、合同项目(横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以及在承担自选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等。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3.离职、退休、调动工作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4.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试验(实验)场所、器材、原材料或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及作品。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园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脑艺术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二)知识产权奖励

对授权的知识产权,项目组应在每年的12月份在科研管理云平台中进行登记,并向科研外事处展示成果原件。科研外事处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论文、教材、著作及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

学校鼓励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或新品种的培育人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教职工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从事推介工作。利益分配与奖励办法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专利转让费扣除成本后的纯收入,按照5%45%50%的比例进行分配:5%为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45%为学校收入;50%为项目组科研经费,用于项目的再投入或项目组成员的奖金。

(二)学校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组建企业时,成果完成人可持有不超过技术股份总数的80%,余下技术股份归学校持有。

(三)把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向社会进行推介的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可以获得成交金额中3%的奖励,奖励费用从项目转让收入中支付。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之相关科研管理工作皆以此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