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11 10:2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的重要环节,是学院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毕业生走上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参加顶岗实习。
第二条 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实践育人,开阔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职业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情况,较全面地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最常用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条 实习基地是保证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各二级学院应当建设相对稳定且满足实习条件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与企业合作,着重开发有实力的校外实习基地,确保毕业顶岗实习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二级学院成立顶岗实习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岗实习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相关管理制度和校级规划,规范顶岗实习协议文件的内容与要求;
(二)指导二级学院根据学校顶岗实习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审批二级学院专业顶岗实习方案,与顶岗实习企业签定合作协议;
(四)指导学校层面的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五)协调各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关于顶岗实习其它临时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顶岗实习工作组,负责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指定指导教师,协助遴选企业指导教师,并对相关班主任和指导教师进行专题培训;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负责督促班主任对学生自联实习单位的审查及跟踪;
(四)检查和指导顶岗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五)与顶岗实习企业(单位)一起组织顶岗实习的考核,评定顶岗实习成绩以及毕业证的发放;
(六)整理、归档和上报有关实习材料。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双指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选派指导教师: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突出,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2.指导教师应由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从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任教师中聘任。
3.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责任心强,勤学肯干;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吃苦耐劳,能胜任各种复杂条件下的工作;
(二)企业(实习单位)选派的指导教师:
1.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对学生热心;
2.具备技术技能能手、大师工匠的能力;
3.有创新能力。
4.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第三章 实习的实施
第九条 顶岗实习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间执行,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6学期。每位学生均应指定顶岗实习“双指导”教师。
第十条 顶岗实习学生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单位首先选择现有的合作企业,新的合作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整体综合实力(规模、企业类型、合作形式、管理的规范性、是否能够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稳定性等);
(二)企业资格(国家颁发的有关证书及执照);
(三)薪资待遇,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支付顶岗实习学生薪资;福利待遇,是否享受正式员工待遇;是否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四)企业工作岗位安全性及环境,学生顶岗实习岗位是否具有安全保障,环境是否无毒无害,是否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五)企业食宿条件:企业是否有宿舍,住宿环境及条件,企业是否有食堂,生活标准是否适当,学生是否能够正常接受。安全卫生情况,夜班是否有餐补,食宿是否卫生方便;
(六)学习和生活条件,企业是否有满足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设施(教室及多媒体教学环境),是否有购物商场、阅览室、篮球场等学习生活和健身场地,交通是否便利等。
(七)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单位由学院安排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如果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实习单位的学生,统一由学院协调安排,学生必须服从。无论是双向选择或学院协调安排的实习单位,学生在离校前均须与学院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等,实习协议应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院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前各二级学院应当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培训,对学生开展纪律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和企业管理规定及企业文化教育,使学生端正实习态度,了解实习的目的、内容方法、时间安排和注意问题等,同时向学生发放《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手册》。签订实习协议书,包括学校与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与学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组织领导,保持与实习单位和学生的联系,定期到实习单位检查巡视和反馈学生实习情况,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和处理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按时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手册》。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顶岗实习单位的员工,因此,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做到:
(一)遵纪守法。
(二)明确实习目的,端正顶岗实习态度。
(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服从领导,听从安排。
(五)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六)遵守操作规程,安全生产。
(七)自联实习单位的学生,须每月向班主任报告实习情况;
(八)独立完成顶岗实习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顶岗实习结束,实习学生应当将《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顶岗实习手册》上交实习指导教师,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审阅。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满,实习单位、班主任(指导教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顶岗实习校企双方指导教师应当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生应与就业单位签订《用人劳务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
(一)毕业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评定,由各二级学院审核。
(二)顶岗实习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1.优秀
(1)实习期间全勤,且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2)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实习任务完成好,表现突出;
(3)实习期间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积极参加一些有益的社会活动,尊重他人,虚心学习,在单位信息反馈中,实习单位给予充分肯定。
2.良好
(1)实习期间全勤,且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2)理论知识基本掌握,动手能力较强,能完成实习任务;
(3)在单位信息反馈中,实习单位给予较好印象。
3.及格
(1)实习期间缺勤次数较少,且没有违规、违纪现象;
(2)在单位信息反馈中表现一般。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
(1)学生在实习期间,缺席时间累计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含病事假);
(2)违规操作,给实习单位造成较大损失者;
(3)实习期间有偷盗、贪污等损害实习单位利益,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4)毕业实习期间未经实习单位允许或学校批准,私自离开实习单位者。
第二十九条 顶岗实习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