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1 10:1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体现有利于学生在掌握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外,按照学生个人发展需求选择有兴趣的选修课程完成规定学分,顺利毕业,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创造有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职业教育的特点,实行学期学分制。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由二级学院根据市场需求和人才结构分析的情况拟定初稿,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主管校长签批,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三类。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65%20%15%

(一)必修课:指按照教育部规定,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公共基础、部分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实训课等。

(二)专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有关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三)公共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专业知识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岗位适应能力和社会发展能力的课程。任选课设置要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  

第六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应将必修课、专业选课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公共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  

第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重要程度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成绩均计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专业核心必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等)分别为321.5学分。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顶岗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每1教学周计1学分。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课时合并于各课程总学时中,不单独计算学分。

(三)由招生就业处证明学生创业成功,每项计3学分项最多2人,每人最多3学分)。

(四)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等奖计5学分,二等奖计4学分,三等奖计3学分;省级一等奖计3学分,二等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校级一等奖计2学分,二等奖计1学分。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完成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要求的80%

第十条 学生课堂缺勤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以上者,不计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跨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总学分的90%),方可毕业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

第十三条 学生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选修课程,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报教务处纳入教务管理平台,各二级学院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均统一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提前向全校公布,供学生自由选择,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过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时,学生应改选其他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第五章  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

(一)凡考核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课程,一律重修;重修仅限1次,需办理重修手续。

(二)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三)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不计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二)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重修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二级学院,具体安排重修,重修时间、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程同卷考试。如下届无同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习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学生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归档记录,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不低于30%。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考核作弊,学分按零分计,必须重修、重考。公共选修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单独组织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二十六条  补考、缓考、旷考

(一)补考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三)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成绩记零分,不给予学分,学生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四)违纪  学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违”字样,不准参加补考,不给予学分。

第八章  降级、退学、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降级。学生在一学年中,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经补考后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给予降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退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学生在一学年中,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

2、其它符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退学条件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毕业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习期满后,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总学分数,但已获学分超过总学分的80%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之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够学分后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逾期不来申请补考者,学院不再受理毕业事宜。

(三)未取得结业总学分,但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学院开除学籍或退学以及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顶岗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以及日常操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三年制专科在校学生。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