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院级教学督导与检查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5 10:1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与检查是教学管理的中心环节,是教学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为使我院教学督导与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督导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和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与检查的目的是为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条 通过督导与检查信息反馈,帮助任课教师正确认识自己的教学能力,了解自己的教学水平,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调动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的群体优化,有力推动教学改革。
第五条 为教师评优、晋级、晋职提供重要的客观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组建教学督导与检查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副高以上职称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督导组下设教学督导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
第七条 各教学系(部)成立“督导检查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督导与检查工作。系督导检查小组由负责教学的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或推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3~5人组成。成员一经确定,应将名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督导与检查的范围、时间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与检查范围为我院承担理论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的各门课程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九条 教学集中督导与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检查时间安排在期初、期中、期末。
第四章 教学督导与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等进行随堂听课检查、指导,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后应及时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
第十一条 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教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十二条 每学期配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总结,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问题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第十四条 针对教学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研究,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参与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参与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是要参与学生投诉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评估以及任课教师自己提出请督导办评估的课程。
第十六条 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参与学生评教、教师评教、教师评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检查组每月召开1次工作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及时反馈教学督查信息。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检查办公室定期编印教学督查简报分发到各系部、教研室及学院领导,对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处理学院领导、教务处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有计划地随堂听课(包括检查性听课和跟踪诊断指导性听课)。
第二十一条 到有关系、部、处、室个别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师生的教与学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测评或对学生进行专项问卷调查。
第二十三条 旁听各类教学工作会议、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参与有关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提交教学督导的书面材料或调研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定期集中讨论研究督导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检查人员工作时须佩带“教学督导”胸卡,并作好记录,在督导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汇总听课记录、会议记录和其它督导成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给予教学督导检查人员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