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4 10:4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校园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建筑质量、安全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管理的公共建筑及室内外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单次维修费用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五千元以下维修项目详见《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工程的归口主管部门,对学校维修工程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维修工作规划与年度维修计划;
(二)负责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维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核;
(三)对维修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后勤维修工程项目申报
后勤管理处根据维修计划,做出设计图纸和维修预算(十万以下维修工程项目只需维修预算),提出维修申请,根据维修预算金额和事前审批要求,2万以下(不含)由后勤负责人审批;2万-10万(不含)经后勤负责人、后勤分管校长审批;10万及以上经后勤负责人、后勤分管校长、校长准后,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第六条 校内其他部门维修工程项目申报
(一)校内其他部门维修工程项目,由采购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维修申请,根据维修工程量大小和事前审批要求,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长、校长、后勤分管校长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采购使用部门需求,做出维修预算,提出维修申请,根据维修预算金额和事前审批要求,2万以下(不含)由部门负责人、后勤负责人审批;2万-10万(不含)经部门负责人、后勤负责人、后勤分管校长审批;10万及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后勤负责人、后勤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中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一)单项维修工程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预算批复(计划财务处提供)、会议纪要、采购申请表、调研报告、论证报告;100万以上项目需提供项目需求确定书(见附件1)、采购实施计划书(资产处编制)、一般性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意向公示和招标。
(二)单项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项目,原则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因素不能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也可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单项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单项维修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
后勤管理处牵头,审计处参与,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变更与履行
第八条 维修工程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
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合
同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相关责任人签订。
(一)资产管理处协助采购使用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约定起草采购合同、编制合同编号。
(二)合同须对工程内容、地点、履约期限及付款方式做出明确要求。
(三)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100万以上的工程合同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顾问审核。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 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使用部门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工程量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提交申请,经采购工作组同意后上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招标项目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第六章 施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企业资
质。
第十一条 100万以上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下管网、绿地花木及其他原有校园公共设施等,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或修复。若项目需要开挖、破路、临时占用或拆除绿地,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及时清运至校外。未能按要求及时清运的,将由后勤管理处强制有偿清理,所产生的费用会同财务部门从该工程项目立项经费中加倍扣除,无法从立项经费中扣除的,从项目单位部门经费中加倍扣除。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损坏房屋结构及水电气暖冷等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设备材料控制
(一)选用材料和设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施工规范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证书;
(二)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需报后勤管理处或监理抽样检验,质量应与招标时提供样品一致。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控制
(一)工程质量控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二)项目管理负责人或监理负责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不宜事后检查的项目,施工时应由项目管理负责人或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如发现问题,项目管理负责人或监理责成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负责人或监理应作好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和造价控制,工程若有变更,应填写变更签证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
项目管理负责人或监理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围挡及明显施工标志,并保障道路畅通;
(二)材料堆放有序,保持工地整洁卫生;
(三)严格执行环保条例和有关规定,控制噪音、粉尘等污染,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
(四)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有成品的保护,若有损坏,应予赔偿。
第七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采购使用部门或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照验收程序,进行正式验收。
(一)10万元(含)以上维修工程项目由采购使用部门或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采购使用部门或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采购使用部门、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监理人员(100万以上维修项目)组成。其中后勤管理处、采购使用部门、监理人员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负责合同条款验收。
(二)10万以下维修工程项目验收由采购使用部门组织,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人员(采购使用部门为后勤管理处的,由审计处安排1名人员)共同参与(验收与采购人员不能相同),验收人员应包含3人及以上单数。涉及固定资产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参与,严格按采购合同或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
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变更,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对合同内外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做出结算报告。十万以上维修工程项目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处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分类保管和归档。
第八章 质保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如果施工方不能及时修复,由后勤管理处安排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从原施工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农业职业学校维修管理办法》(2016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