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06 10:32:0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三服务、两育人”宗旨,遵循“三个为了”原则,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公用房屋的最大效益,结合我校公用房屋现行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学校建设发展的最基本物质基础。搞好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是学校后勤管理处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范围很广,主要有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用房和教学行政用房等)、行政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传达室、接待室等)、师生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及其附属用房、学生食堂)、科技开发、实习工厂用房(包括培训、实习工厂、科技开发等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四条 学校所有公用房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用房屋的建设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屋建设由基建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要求及学校财力状况提出建设计划任务书,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并按公平、公开、竞争等原则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招投标有关活动尽可能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 公用房屋建设期间,学校基建处应派专人负责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保证公用房屋按时完工验收。
第七条 公用房屋竣工后,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和建委消防等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交院产办管理和分配。
三、公用房屋的使用
第八条 公用房屋的使用应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节约用房、方便工作、教学优先”的原则,在优先保证教学前提下,对科研、生产办公、后勤、生活用房适当安排,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为提高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应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实行使用管理责任制和用房申请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侵占和调整用房。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应将全院公用房屋的状况登记在册,按房屋使用类别移交给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按处室(系、中心)分层负责,责任落实到直接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按后勤管理处制定的统一表册,登记本部门各种用途的房间以及公共场所的门窗、沙窗、玻璃、灯头、灯具、电表、开关、水嘴、暖气片、卫生设施和固定的实验设施的数量、规格、使用程度等。
第十二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听课自习的集中场所。后勤管理处将教室移交给教学管理部门管理,由教学部门根据教学需要分配和使用,正常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后勤管理处参与开发学生非智力因素的有效途径。学生宿舍的分配、使用、管理应由学生处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正常维修。
第十四条 实验用房的调配与使用由实训中心拿出方案,报请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使用,实训中心派专人负责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正常维修。
第十五条 其他用房由使用部门拿出调配使用方案,报请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使用,其房产由后勤管理处造册交付使用单位管理,并明确其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房屋,如做商业用途,应由使用单位拿出方案,报请院产办同意,收取一定租金,其房产设备及小型维修费用自理。
四、公用房屋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楼教室分配使用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教室的财产如:黑板、玻璃、门窗、桌凳、灯具等进行登记造册移交教学部门,由教学部门接收后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其责任,非正常损坏按原价赔偿后由后勤管理处派人维修。
第十八条 教室内要做净、静,室内禁止乱贴、乱画,不准改变教室布置。
第十九条 教室内各类设施财产应过账立卡,由专人保管,同时应做到账、物、卡相符,并保证质量完好,无丢失。学生毕业后应由后勤管理处和学生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办理退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教室内灯管、课桌椅、玻璃等设施管理标准如下:
玻璃损坏率不超过玻璃总块的千分之四,灯管损坏率不超过灯管总数的千分之六,课桌椅一般损坏率不超过课桌椅总数的千分之二,卫生清扫工具按标准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具体负责,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设施配套要体现教育性、生活性、娱乐性和社交性等特点,每室6~12人。并配备双层床、多用组合柜、方凳、课桌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设施与水电供给应本着方便学生、勤俭办学、保障安全、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限额供给,节约奖励,超支自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男女分楼,以班为单位,定额住宿,并建立住室分配的账、卡、图,对宿舍住人、空床、空房等应准确掌握,为下年的宿舍分配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日两天内全部办理完离退宿手续,经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备及附属设施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实训中心建立账卡,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实验室水电管理实行节约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用房由院长办公室拿出统一使用方案,并建账立卡,明确使用部门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及外单位或个人租用学校公用房屋用于开发、培训、经商等创收活动应先提供申请,然后签订协议,按协议及时交纳房屋租赁费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不准破坏房屋结构,保持房屋整体完好。
五、公用房屋的维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用房屋中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办公场所等处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三十条 公用房屋维修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请单,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维修内容,拟出维修预算,报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用房屋用于创收的,其维修费用自理,实行报修申请,适时预算,预收定金,最后结算,不计入学校维修费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