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女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2 10:09:14
一、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如下条例。
二、女教职工享有与男教职工平等的政治权利,学校领导应积极培养和选拔女教职工担任各级领导干部。
三、女教职工享有与男教职工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学院领导应鼓励女教职工积极参加业务进修,以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五、女教职工生育享受除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婚、产假与国家法定假日(期)重叠的,不再补假。
六、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住院费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七、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每天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八、女教职工在经期,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九、女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十、女教职工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可向工会女工委员提出申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