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6 10:47:38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务公开是促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不断拓展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

(二)客观真实原则。

(三)先党内后党外原则。

(四)与保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省委、教育厅党组要求传达到全体党员或要求公开的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等有关精神和事项。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情况。

(三)党委重要决议、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

(四)党建工作各项制度。

(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及抓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六)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的情况。

(八)党员发展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九)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十)党内表彰、奖励和组织处理情况。

(十一)党内选举、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内评先评优情况。

(十二)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十三)党员和群众关注的党组织研究决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合适、高效的公开形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

(二)适宜在全校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简报、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公开。

(三)适宜在社会上公开的,通过宣传栏、宣传媒体、网络等形式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一致。

(一)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一年、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进行公开。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的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党务公开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

(一)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不作公开。

(二)只需党员干部了解的,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提出和审批。由公开的主体提出公开方案(包括拟公开事项及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等),报上级审批。基层党支部办理的党务公开报党总支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委部门办理的党务公开报校党委审批。

长期公开的内容及党内常规性、一般性的党务可不经审批程序,分别由支委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直接公开。按规定应上报或特别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公开报党委审批。

(二)实施公开。按照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对确定的内容予以公开。

(三)收集意见。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电话等形式,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并向群众反馈。

(四)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党务公开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系党总支、党支部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二)党务公开不得泄露党内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三)校纪委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时机是否及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等。

(四)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互配合,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公开过程同步管理、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五)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者,予以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违背公开原则、搞虚假公开、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各级党组织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同时,注意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建档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