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2 11:02:00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学校保密工作,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学校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密工作应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工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中保发[1997]3),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自觉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主管全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洛阳分院党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各部门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保密工作,在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理所属学院或部门的保密工作。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定一名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或保密工作联络员,具体管理所属学院或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六条  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组织督促检查保密规章制度的实施落实;组织开展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并制定全校性的保密规章制度;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业务培训;依法审核、报批学校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校党委、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

第七条  洛阳分院分党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各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组织学习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制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和保密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督促检查,对发现的泄密隐患及时整改;定期向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保密工作情况,如有特殊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  保密范围。由上级部门和其他来文单位明确标注的国家秘密事项;对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学校教育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涉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中的秘密事项;有可能成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或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事项。凡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能公开的事项,可作为内部事项(工作秘密)管理。内部事项确定的范围按《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定密、密级变更与解密。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定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和《河南省<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学校自行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先由产生部门按《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的国家秘密具体范围中的对应条款拟定,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保密办公室共同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后,应按规定标注密级标志和保密期限。由学校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原拟定密级的部门可根据保密要求,提出密级变更或解密的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密级变更或解密。

第十条  保密工作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的秘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做好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阅、使用、携带、保管、复制、清退、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保密。

(二)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信息及办公自动化等有关的保密规定,严禁使用互联网(含校园网)、普通传真机及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保存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要求,凡属保密的项目、技术,如需对外合作、交流、转让或推广,应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对外活动,以及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五)外事工作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秘密文件、资料及未公开的内部事项,均不得向境外人员提供或泄露。涉密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所在部门应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并落实保密措施。

(六)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尚未公开的科技项目和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而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介绍或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

(七)做好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厅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有关情况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省级和厅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安全保密。

(八)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必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并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

(九)对涉及高校稳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在事发后立即报告校党委,并续报发展情况,不得瞒报和迟报,不得任意传播和扩散。

第十一条  保密教育。学校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工作,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各项保密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普及性和针对性的保密教育,加强对涉密人员、出国(境)人员和新录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切实增强本部门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感。

第十二条  保密检查。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所属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有关涉密事项的管理,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对学校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

第十三条  失、泄密事件查处。如发生失、泄密事件,有关部门或个人应立即报所在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进行补救和追查,同时报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一般应在发现失、泄密事件的三个月内,完成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如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及时举报,不得隐瞒任何失、泄密事件。

第十四条  保密奖惩。对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应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