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8 09:52:18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校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南省相关规定,结合《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豫农职院党〔201523号),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工会主席列席,必要时也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三)党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由党委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研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教职工党员发展。

(三)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校党政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等的建立、调整。

(五)研究决定学校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的任免、考核、培训、调动、奖惩;研究决定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人员的调进与调出。

(六)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年度基建项目的立项和经费开支计划;审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研究审定计划外大型项目的投资和支出事项。

(七)审定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职称评聘等重大事项的改革方案和措施。

(八)推荐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九)听取有关部门对重要事项的汇报。

(十)党委书记或校长认为应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

(一)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校长、副书记按照自己的分工提出,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编号打印,会议前一天下发。

(二)党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下列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1.按照分工可以由党委委员个人处理的问题。

2.校长办公会职权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业务问题。

3.上级或本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四、会议的准备

(一)已确定的党委会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应写出材料或名单、图表,提前一天报党委办公室。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资料,应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同意,重要议题在会议讨论前,应经书记或校长同意。

(二)提交议题应由分管校领导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和拟办方案供党委会决策参考。没有意见和拟办方案的,党委办公室不予受理。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在提交拟办方案前,应互相协商一致。

(三)与会同志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党委办公室。

五、会议的进行

(一)党委会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会上临时提出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主持人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有关干部任免问题不准临时动议。

(二)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三)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六、会议的纪律和保密要求

(一)出席会议应准时,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一般不接电话,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他公务,并关闭通讯工具。

(三)党委会研究、决策的过程,任何与会人员无权向会外任何人员传达泄露;党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在党委未正式公布以前,除党委委托有关同志办理外,其他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如有泄密、失密行为,要追究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会议的落实

(一)凡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党委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新的问题,可向党委反映,在党委没有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都无权更改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会做出的决定,由分管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三)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记录,会后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有关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